報假案上訴駁回 林子健即時入獄
【明報專訊】民主黨成員林子健3年前涉訛稱被操普通話大漢迷魂擄走和施虐,早前被裁定一項「明知地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罪成,判囚5個月。林子健其後就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昨日駁回上訴,林子健須即時入獄服刑。
稱「椎心泣血」 將上訴終院
上訴人林子健得悉上訴駁回後表現平靜,其母則激動哭泣。林子健事後透過朋友發公開信,對裁決表示「椎心泣血」,並將上訴至終審法院。
根據原審審訊,案發時的閉路電視沒有拍下林子健被擄走的片段,卻錄得林子健在旺角出現,以及一名蒙面男子在旺角乘搭前往西貢的小巴。負責拘捕林子健的警員供稱,他憑林子健被捕時的樣貌、內八字腳的步姿等,判斷蒙面男子為林子健,其證供最終獲裁判官接納。
就上訴方爭議裁判官依賴錯誤法律原則,錯誤地接納警員證供,高院法官李運騰昨在判辭指出,本案採納的英國上訴庭案例提及,證人即使不認識被告,假如他曾花費相當時間檢視和分析涉案影像,仍可以具「特別知識」為由,比對相關影像和被告的照片作辨認。
林爭議認人證供 官指警已長時間分析
至於證人如何才可以達到具「特別知識」的標準,李官認為情G取決於證人以被告哪些特徵作辨認、在什麼情G下有相關認知,以及認識程度是否足夠等,惟仍需視乎個別案件的情G而定。
就本案而言,李官認為,該警員連續8小時與林子健共處,其間得以近距離觀察林子健的外貌和步姿,屬於「裁判官所沒有的優勢」;他事後亦用大量時間觀看1500至1800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當中需要毅力和高度專注,屬艱巨的工作,認為裁判官接納警員的證供屬於合法合理的裁決。
傷勢疑點爭議 官稱非案件關鍵
上訴方另亦爭議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林子健的傷勢可能由他人造成的疑點,惟李官指出,本案關鍵是在於林子健在案發當日是否在咸美頓街與碧街之間的一段砵蘭街被擄走。至於辯方專家證人在原審供稱,林子健的傷勢與其聲稱的遭遇琣X等,李官認為,相關結論沒有穩妥的事實基礎,加上該名專家證人未曾親自檢查林子健的傷勢,其意見只流於理論和學術性。
李官裁定,裁判官有充分理由裁定閉路電視的蒙面男子為林子健,林子健聲稱的擄走事件未曾發生,但他仍然向警方聲稱自己遭拐走,做法必然是干犯控罪,故裁判官的定罪合法合理,並駁回林子健的上訴。
【案件編號:HCMA17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