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乘加航延誤6小時 未婚夫獲賠女子被拒
新條例推出近兩月問題頻生

[2020.02.10] 發表
Kristin Radtke和她的未婚夫Stephen Harfield﹐去年聖誕節當日從愛蒙頓市飛往滿地可市度蜜月﹐加航航班整整延誤了6個小時。

【明報專訊】雖然去年12月15日聯邦政府推出了新的航空旅客賠償條例﹐但許多旅客在索償時依然困難重重。

Kristin Radtke和她的未婚夫Stephen Harfield﹐去年聖誕節當日從居住地愛蒙頓市飛往滿地可市度蜜月﹐加航(Air Canada )航班整整延誤了6個小時。

根據新的旅客賠償條例﹐她們申請了航班延誤補償﹐但令人不解是﹐Radtke的未婚夫獲得700元賠償款﹐她卻被拒絕﹐理由是「由於安全有關的技術故障﹐不在賠償之列。」

去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的新航空旅客賠償條例規定﹐航空公司如因可控制和非安全因素而導致的航班延誤或取消﹐受影響旅客最多可獲1,000元的賠償金。

已作出投訴的Radtke表示:「我投訴加航﹐不僅是由於我未婚夫得到賠償而我則被拒絕﹐更是基於我們當時收到取消航班短訊、被明確告知取消原因是『機組人員所限』﹐現在為何又改口說是安全因素﹖」

美國夫婦尼克森(Melissa Nickerson)有同樣遭遇﹐去年12月30日﹐她們從家鄉芝加哥乘加航飛往阿省卡加利﹐航班被取消﹐她們被迫訂購另一航班並因此而被耽擱了13小時。

尼克森當時收到通知說﹐航班取消是由於「可控制的」原因﹐加航也發警告短訊﹐把航班取消歸因於「機組人員所限」。但當他索賠時﹐加航給出拒絕理賠的原因卻變為「由於安全有關的技術故障。」

尼克森說:「我非常失望﹐他們(指加航)明顯是在為躲避賠償而找借口。我希望申請賠償過程更易、規則更清晰。」

同樣遭遇申請航班延誤賠償被拒的來自紐芬蘭拉布拉多省(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 的Jennifer Jassen夫婦說:「新的航空旅客賠償條例有關航班延誤取消的條款模糊不清﹐缺乏細節﹐很容易讓航空公司鑽空子。」

支援旅客維權的加拿大交通運輸協會(Canadian Auomobile Association)發言人傑克(Ian Jack)說:「如果航班取消或延誤﹐旅客有權獲得令人信服的、合理的解釋說明﹐否則﹐我建議旅客投訴到加拿大交通運輸局(Canadian Transportation Agency)。」加拿大交通運輸局回應表示:「當旅客投訴航空公司時﹐後者必須對拒絕賠償的原因給予清晰明確說明。如果發現航空公司向旅客虛假說明航班延誤或取消原因﹐這是很嚴重問題﹐我們將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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