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訂餐嫁禍前女友 男子違反個資法判3月

[2020.01.26] 發表

【明報專訊】陳姓男子冒用前女友的名義點餐,事後還在店家臉書貼女友的身分證照片,並稱「是這個人放鳥」,想要惡整前女友,但陳否認犯罪並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確定。

判決指出,陳不滿與王姓女友分手,2017年3月20日晚間10點打電話訂購2000元的泰國蝦,送到王女位在新北市三峽區的住處,但王的哥哥以沒有訂購為由退貨。陳並未罷手,以自己帳號在店家的臉書社團貼出王女的身分證照片,並稱「是這個人放鳥」、「這個女人會放鳥,買蝦又不承認」等訊息,王女看到貼文帳號就是前男友的暱稱、連大頭貼也是舊照,控告違反個資法、誹謗罪。

但陳否認,更指是王女「自導自演」,盜用他的帳號,企圖嫁禍給他,更何況兩人已分手,不可能會有女友的身分證字號,分明就是王女刻意誣陷。

王女證稱是分手前1年,小孩住院時皮夾放在醫院,可能被陳偷拍身分證。法院認為,王女不可能以顯不利於己之方式自導自演再嫁禍前男友,認定陳在臉書上散布王女的個人資料以及誹謗文字,違反個資法,並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經陳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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