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獲手令檢取警總器材 兩月無限制查扣手機 獲撤控攝影師入稟覆核

[2020.01.14] 發表

【明報專訊】反修例風暴以來,首度有人就警方搜查電子器材入稟提請司法覆核。去年8月「旺角再遊行」當日被捕、後獲撤控的22歲攝影師。昨入稟高等法院,表示警方早前獲頒兩份搜查令,容許警員於兩個月內,無限制存取在警察總部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內的電子器材,包括被捕者的手機,要求高院宣布有關行為屬非法,以及裁定有關搜查令無效。

答辯人為兩裁判官及警務處長

申請人為攝影師李永豪(22歲),他於8月4日在旺角被捕,早前被控非法集結罪,及後於11月連同菲律賓籍舞蹈員等共3人獲撤控。答辯人為兩名九龍城裁判法院常任裁判官及警務處長。同事件的另外12名被告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被列為利害關係者。

申請書引述保安局長李家超在立法會稱,警方在去年6月至11月檢取了3721部手機。申請人指出,有別於入屋搜查令只容許一次搜索,涉案兩份搜查令於去年9月23及24日發出,有效期為兩個月,搜查令容許任何一名警員進入警察總部22樓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查閱當中逾50項電子產品,包括手機、SD卡、平板電腦等,而有關搜查令沒有加以任何限制,當中資料更有可能被複製和儲存。

搜查令疑犯身分案發時地全無

包申請人所沒有器材

有關搜查令只提及有關控罪為非法集結,但沒有疑犯身分、案發時間及地點等,申請人本不知道有關搜查令,是偶爾下發現;而申請人亦無從於列表上分辨自己的器材。

申請書指出,申請人被捕時,被檢取的電子器材只有八達通、手機、SIM卡和SD卡,但沒有搜查令列表上全部50多項器材,故此可推斷警方從不同事件拘捕大量人後,將其電子器材送往警總22樓,獲得搜查令後一次過檢取全部器材。兩份搜查令均沒有加以限制,故司法人員未能履行監督角色。

料警一次過搜查不同案件被捕者器材

申請書續稱,申請人涉及的非法集結罪名與資訊科技罪名無關,頒下搜查令並讓警方檢取電子產品,從而獲取大量個人資訊為不合比例做法。電子產品持有人無從得知搜查令的存在,故不知道其電子資訊曾被檢取,並造成寒蟬效應。而警方以搜查令檢閱警總大樓內器材,做法濫用程序。

【申請編號:HCAL132/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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