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山東省男子張志超多年前捲入一宗姦殺同學案,被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以證據矛盾及事實不清為由,下令重審該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周一(13日)二審宣判,裁定張志超及同案另一被告、被指包庇的王廣超無罪。已服刑14年的張志超辦理手續後,可獲釋回家。 事發於2005年3月6日,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的男廁內發現一具屍體,驗屍後確認是失蹤一個月的該校女生高某。警方根據證人口供,認為時年16歲的張志超有重大嫌疑,於是把他拘捕。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於翌年3月6日,以強姦罪判處張志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的同學王廣超因包庇罪成,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張志超的家人其後就案中疑點提出上訴,如偵查機關未有提取和鑑定作案現場中的表皮細胞、毛髮、指紋等;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利隱匿證據;口供相互矛盾,張志超所指的受害人衣服顏色與實際不符等。 最高法院於前年11月下令再審,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於去年展開再審程序,檢方與辯方在上月建議改判張志超與王廣超兩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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