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巴裔漢聲稱遭販賣來港工作4年,受盡僱主殘酷對待,向港府部門求助不果,2015年入稟高院尋求司法覆核並勝訴,當時法庭裁定政府未有履行《香港人權法案》(下稱《人權法》)訂明的責任。政府後來上訴,部分得直,裁決表示《人權法》不涵蓋保護販運人口,政府亦無責任主動針對制定法律。巴漢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駁回巴漢上訴,並稱《人權法》文本上不綜觀地禁止販運人口,政府無絕對責任針對制定法律,維持上訴庭判決。 稱遭殘酷對待 求助政府不果入稟 上訴人為巴裔漢ZN,答辯人為律政司長、入境事務處長、警務處長、勞工處長。本案爭議在於,到底《人權法》第4條是否禁止販運人口,以及政府有否責任依照《人權法》主動制定針對相關行為的刑法。 終院法官認為,《人權法》第4條只禁止以使充「奴隸」為目的之販運人口,並無禁止以「剝削」、使充「奴工」及「強制勞役」為目的之販運人口。雖然《人權法》第4條亦禁止「奴工」及「強制勞役」,但法官強調《人權法》禁止的是實際行為,而非販運人口的過程,若果把《人權法》概括地禁止販運人口,會不當地改變了《人權法》部分枝節的根本概念。 官:人權法禁勞役 非販運人口 至於政府有否責任刑事化《人權法》禁止的行為,法官表示政府有義務,亦必須確保相關人權受保障,惟它有廣泛的酌情權,並無絕對責任針對制定相關刑事罪行。法官又指出,沒證據顯示政府欠缺訂立針對式罪行,或現存罪行未夠保障,與上訴人權利受損有關,故此駁回上訴。 上訴人的代表律師何佩芝表示,人權爭議理應採較「目的性」方向處理,遺憾法院以技術角度先行,判處ZN敗訴。何佩芝說政府雖然勝訴,但「判決出麉H息好差」,因法院承認政府有責任保護受害者,政府卻「堅持唔需要做(立法)」,在人權水平上與國際社會脫節。 何佩芝又指出,「奴隸」屬較古老概念,相反「奴工」及「強制勞役」較為近代,歐美人權法院早已用「現代奴隸」(Modern Slavery)一詞概括上述概念,無奈本港《人權法》仍然將概念分開演繹,才致今次敗訴。 【案件編號:FACV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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