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高等法院去年11月中裁定引用《緊急情G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違憲,並宣布禁蒙面法無效,政府不服上訴,上訴聆訊明日(9日)展開。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Henry Litton)撰文(刊A19),形容高院裁決對香港來說是「災難性」(catastrophic),令政府無法援引緊急法賦予的權力,延長合法拘留期限,好讓警方調查被捕者,令警方在完全不正常的社會情G下,難以履行職責。 反修例風暴由去年6月起至今,已有約7000人被捕。烈顯倫在文章稱,由於警方要在拘捕後48小時內蒐證提訴,當被捕人數眾多,而且在非常時期,警方難以正常方式調查,「那些知悉自己權利的蒙面暴徒,被捕後可拒絕透露身分」,增加警方調查難度。烈顯倫稱,「經歷7個月動盪後,沒一個人就嚴重罪行被定罪:這是徹底背棄(abnegation)了法治」。 背棄法治 無人就重罪被定罪 高院裁定透過緊急法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共安全情G時訂立規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烈顯倫認為這是謬誤,稱1922年當局制定緊急法時,並沒有以任何方式「授予」其權力,當局只是通過了一項法律來處理當時情G,即本港大罷工。行政部門可按條例處理公共危險情G,在當時來說是應付霍亂流行、乾旱、1931年抗日運動以及六七暴動。 去年10月緊急法仍在成文法中完好無損,在主權移交時亦未被指違反基本法。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遂以此應對普遍存在的公共危險,以協助警員識別罪犯,並對欲參加非法集會的人有威懾作用;加上特區的正常立法職能已破裂,警方的資源已接近極限,烈顯倫認為普通法律和現行的法律程序不足以應付特殊情G,而應付異常情G的唯一有效權力,就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引用緊急法。 指協助教唆議員推倒法例 烈顯倫表示,高等法院在審訊期間,審視與基本法正確解釋無關的海外案件,令緊急法無法通過,使特首無法及時採取適當措施,結果在法院的「協助和教唆」下,少數立法會議員推倒這項「重要及有效」法例,這對現時香港情G非常不利。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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