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烈治文山一名姓張的女子委託一間貸款經紀商為她安排房屋貸款﹐並付了超過1萬元的費用。但貸款未能安排。她要求對方退款總計6,500元。安省小額法庭的法官審理後﹐判定經紀商退款2,000元﹐另外支付該女子訟費1,000元。張女取得了部分的勝利。該宗官司的審理﹐斷斷續續進行了3次。分別是2018年10月1日﹔2019年1月17日及3月21日。
張女向法庭表示﹐她於2017年初聘請了CVB貸款經紀公司﹐為她安排一項房屋貸款。她為此向對方支付了10,455元。其中5,000元是付給貸款機構的﹐另外5,455元則付給了經紀商。整個安排持續了5個月﹐但未成功。
她說﹐她要求的這6,500元﹐是根據雙方協議﹐如貸款未能安排﹐這些錢應該可以退款。根據協議﹐如果她未能簽署和提供所有所需文件﹐或者她沒有付清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那麼她需要支付貸款數額的4%費用。但她表示﹐她提供了所有需要的文件。
經過3個工作日的審理﹐根據現有證據﹐法官認定了相關的事實﹕
•貸款經紀商是一間正常運作的公司。興訟人張女在完成所有文件時比較匆忙﹐未能留出足夠的獲得獨立法律意見的時間﹔
•興訟人從一開始就堅持在「意向書」中加入有關條款﹐「如果貸款未能安排﹐押金應該退還。」
•2017年2月23日﹐興訟人告訴經紀公司﹐她的物業將由第一個借款機構提供貸款。但她沒有告訴經紀商﹐她在安排第二貸款。此外﹐當經紀公司告訴她﹐5,000元被支付給貸款機構用做法律費用和支出時﹐她並沒有表示反對。
•興訟人張女的丈夫承認﹐他打算給經紀公司付些錢﹐因為公司為他們做了事情。但他也覺得經紀公司保持所有的押金是不公平的。
•張要求經紀商繼續為她找貸款機構。
法官判決說﹐考慮到所有證據後﹐他不認為張女應該取得她要求的全部6,500元。經紀公司為她做了不少事情。因此﹐興訟人應可退還2,000元。此外﹐法官要求雙方提供訴訟費用。張說她的費用是3,756元﹔經紀公司稱1,204元。法官判公司支付張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