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經過3年在33個城市進行試點,內地新版《土地管理法》元旦正式上路,新法不僅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移除了障礙、且更為法制化。同時,有望提升農村生活品質,讓農民在土地權益變更過程中,在法律的保障下,有更多的話語權與監督權。 此次修法,主要是為了實現農村集體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在權能方面的真正平等。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根據新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畫、依法登記,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使用者之後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 魏莉華說,這是重大制度創新,取消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制度性障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修法的最大的亮點。 有律師表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過去是以承租或合營的方式,在土地使用上較偏向債權性質,比起國有土地使用權偏向物權性質,保障較弱。內地民事法律對物權的保障比債權強,經過此次修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建立「流轉機制」,對權利人更有保障。這次修法將許多歷史性問題進行調整,一方面,強調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使永久基本農田能繼續存在;若集體用地真要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也需經明確程序、徵收補償標準,使農地使用更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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