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安省杜蘭區韋比市(Whitby)一名業主以租客欠租﹐以及出租單位有人從事非法活動為由﹐向業主及租客委員會(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申請﹐終止與租客的租約﹐並將租客趕走﹐而租客亦須在租約終止通知書生效後﹐按日支付租金作為補償。
業主口中所指租客的非法行為﹐源起一宗用刀傷人案。不過﹐業主所提交的證據﹐只是一篇新聞報道﹐報道內容講述一名男子在某居民外因用刀傷人而被捕。而事發地點就是業主出租單位的同一條街道。
業主的律師代表在聆訊中指出﹐其當事人的出租單位外﹐被圍上警察用來封鎖現場的黃線。但除此以外﹐業主便沒有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租客從事非法活動。
然而﹐該篇有關傷人案的報道相當含糊﹐既無說明事發地點就在業主的出租單位內﹐亦沒有提及涉事人的身分與租客有任何關係。因此﹐委員會裁定業主指租客從事非法行為的理由不成立。
不過﹐租客確是從5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欠租﹐正因如此﹐業主已向租客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書﹐並於6月5日開始生效。
業主收了租客1,750元的按金﹐業主提出終止租約的申請後﹐租客曾支付600元。
委員會根據有關情況﹐提出3個解決租務糾紛的方案﹐包括﹕
方案一﹕如租客決定終止租約﹐租客便須在9月10日前遷出單位﹐並要支付2,900元的欠租。而從8月31日開始﹐每日須支付57.53元費﹐直至租客遷離單位為止。租客亦須另付190元﹐補償業主入紙申請終止租約的費用。
方案二﹕如租客願意終止合約﹐但又不能在9月10日前全數支付欠款﹔那麼﹐由9月11日開始﹐租客便要開始支付欠款餘額的利息﹐以每年3%計算。如租客同時未能在9月10日前遷出﹐則業主更可要求執達吏執行逐客令。
方案三﹕若租客想繼續租約﹐則要在8月31日前全數支付4,840元﹐又或在9月10日前支付6,590元。如租客未能繳付上述款項﹐同樣業主有權要求執達吏行使驅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