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高雄一名男子性侵國中女兒長達4年,少女被安置後,他還強行將少女押回家性侵,用充電線意圖勒死滅口。 最高法院斥責他罔顧人倫惡性重大,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強制性交132罪判刑652年,將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最重可達有期徒刑滿貫刑度30年。 少女5歲時父母離異,一家人仍住同一屋簷下,2014年起,少女在住處多次遭父親蹂躪長達4年,如果她抵死不從,父親便摔東西、動粗,揚言曝光不正常關係,少女只好任由擺布,出現重度憂鬱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後來到了法庭仍會發抖痛哭、說不出話來。 去年3月少女已報警後,狼父還違反保護令,追到安置機構附近攔人,騎車把女兒載回家,得知她交男友,竟拿出2條充電線意圖勒死女兒。 高雄地院依依強制性交、殺人未遂等罪判應執行30年徒刑,違反保護令部分被判刑1年的部分,未上訴已確定,高雄高分院將殺人未遂罪撤銷改判7年,強制性交罪維持一審判決。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認為少女父親罔顧人倫,除對少女強制性交嚴重戕害她日後人格之健全發展外,復因少女結交男友一事,與甲女發生口角,竟基於殺人之犯意,先徒手毆打甲女之臉部,再以充電線2條緊勒甲女脖子,罪行重大,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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