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今年8月11日在尖沙嘴警署外遭射爆眼的女子,於9月4日被警方透過法庭手令,向醫管局取得其醫療報告。她以代號「K」入稟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稱警方從未向她提供手令內容,乃侵犯其私隱及違法。高院法官林雲浩昨日頒下判辭,稱 「K」既非搜查處所的佔用人,又非報告物主,縱使她對報告擁有「充分利益」,在法律上仍不足以向警方要求查閱手令,更指「K」大可以其他途徑,例如挑戰裁判官批出手令的決定以達到目的,其訴訟權利沒有受阻,終判她敗訴,兼付訟費。 申請人為爆眼女子「K」,答辯人為警務處長。警方早前承諾暫時封存K的醫療報告。警方昨回應查詢表示知悉法庭裁決,會適當跟進。K表示正與律師研究會否上訴。 稱事主僅有「充分利益」 官:非醫療報告持有人 法官林雲浩在判辭中引述《普通法》,稱警方執行手令時,被搜查的地方業主可要求警方展示手令。不過,若有人只因與被搜查的文件有關而要求查閱警方手令,則無論《普通法》抑或《警察通例》,均沒有提及此權限。 林官認為,K既非醫院的佔用人,又非醫療報告的持有者,她只是以擁有「充分利益」(sufficient interest)為由要求警方出示手令,K的要求並非合乎現行法律。 雖然申請方提出部分針對診所、銀行或商業的搜查,或涉及眾多人身分資料,在私隱權前提下,受影響者可提出查閱手令,但林官反駁上述說法並不存在,純粹是申請方為迎合K而創造的規矩。 林官指出,手令無疑會影響個別人的私隱,但是否授權予他們查閱手令,卻是個巨大且新穎的範疇,法庭並不宜在此聆訊中作出粗疏(crude)的決定。故此,按照現行法規,K沒有獨立權利要求警方向她出示手令。 官指事主有其他渠道申索 再者,林官認為K訴訟的權利並無遭警方行動妨礙,因為她可以透過其他法律渠道申索,例如質疑手令效力,申請禁制令禁止警方使用文件、司法覆核裁判官批出手令的決定等,惟申請方從未如此行動。林官最終裁定K敗訴。 【案件編號:HCAL 2643/19】 (反修例風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