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這兩日冰雨夾大雪,道路狀況異常惡劣,各種交通意外層出不窮。警方向市民建議,發生車禍之後,如果沒有人員傷亡,而且車輛損毀所造成的損失如果沒有超過2000元的話,無需向警方報告。而這裡所說的2000元,是指更換的零部件總額,並不是指全部的維修費用。另外,在安省《公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下,在馬路上發生車禍之後,司機必須出示駕照、車主證和保險資料,如果不出示這3證,可能會被控告逃避責任罪名。
日前有市民在某處私人物業的停車場發生撞車意外,將受損車輛開至車房請機械師評估之後,發現要更換的一個大零部件,單是這個零件本身的價格就達到1500元,另外還要再給車身的兩個地方重新噴漆,又要大約900多元。全部加起來再算上稅,大概需要2600多元。
看到修理費用超過了2000元,這位市民便去了約克區警方設在央街(Yonge St.)夾Egin Mill Road的社區服務中心,向那裡的交通意外處理中心報告。
私人停車場撞車無傷亡
警方不受理
而接待這位市民的警員聽完了事情經過之後,向那位市民解釋稱,首先這宗交通意外是發生在私人物業的停車場上,如果沒有出現人員傷亡,那就基本上不歸警察來管,警察只管轄區內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處置。
該警員進一步解釋稱,雖然機修師傅估價全部維修費用近3000元,但零部件的費用不足2000元,就沒有達到需要向警方報告的標準,因此警方不會將此事記錄在案。
多市警隊的張警長表示,之所以警方僅以零配件總價作為車禍紀錄與否的標準,是因為零配件價格是相對透明且固定的,而一旦涉及人工的部分,就很不好統一
「舉例來說,同一部受損車輛,送去車行維修和送去相熟的修車廠維修,兩處的價格差別可能成倍。無論是每小時的人工費,還是需要多少個小時才能修好,這中間的彈性太大,不好估算,所以警方基本上是以零配件總價是否超過2000元作為參考。」
對於車禍發生後是否要交換各自的駕照、車主證和保險資料,張警長表示,最好還是拿到這些資料為好。
「《公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要求,馬路上發生車禍之後,司機必須出示上述3證;即便是在私人物業內發生車禍,如果不出示這3證,也有可能會被控告逃避責任罪名。所以無論在哪裡,都是需要3證齊全。」
但張警長也指出,唯一的情況就是如果車禍損壞輕微,沒有達到前述的2000元標準,而且沒有人員傷亡, 涉事的司機也都同意私了的話,因為事情還局限於民事糾紛範圍內,則雙方可以不用3證齊出。
「有些車主看到損壞不大,不願在保險上留下不良紀錄,就不想報保險,更不願把保險單給對方,這個可以理解,那雙方的口頭協議也屬於協議的一種,只要談妥各自的責任和賠償的價錢,那就可以按雙方說好的處理方式處置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