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位華裔業主向損壞了其出租物業的房客索賠時,認為對方拒不賠償和深夜來訪的做法對她造成傷害,因此對房客加控侵擾罪名,但被一審和二審法庭先後駁回。
李太是多倫多市一個共管柏文單位的業主,她將該單位出租予一對夫妻瑞安(Ryan Evangelista)和羅維娜(Rowena Evangelista)。此外﹐案中與訟人之一﹐格蘭(Glenn Evangelista)作為擔保人簽署了租約。租約結束後,租期變成了按月支付。
瑞安和羅維娜在2012年分居,瑞安和他的岳母繼續居住在這一單位內,後者不久便搬走,但瑞安留下並支付租金。在此期間, 羅維娜找了新的男友赫爾曼(Adam Herman)。
租約在2014年終止。當時李太上門收屋時,認為瑞安和羅維娜對這一單位造成了損壞,需要照價賠償,遭後者強烈反對,雙方發生過多次激烈爭吵。
2015年9月,李太將擔保人格蘭和租戶瑞安告上法庭。羅維娜因曾在該單位住過,也被捲入官司中。她帶虓s男友赫爾曼跑去找李太遞交自己這一方的辯護書。但因去拜訪李太的時間是深夜11時,李太覺得自己受到威脅和恐嚇,於是把羅維娜和赫爾曼也一起告上法庭,罪名是「故意造成精神痛苦、攻擊和私闖民宅」。
李太向法庭要求,勒令羅維娜簽署「守行為保證書」(Peace Bond)。但法官舉行聆訊後,認為李太的要求不合理﹐因此將之駁回。李太不服提出上訴,又被駁回。
事件被轉到小額法庭上,主審法官後來裁定只有瑞安對住戶單位的損害負責,損失額約為2,326.5元。而格蘭、羅維娜和赫爾曼都不需要負責。尤其是格蘭,他的擔保在租約到期時就已失效,之後按月支付租金的時候,格蘭就不再做擔保人。
李太對法官的判決不滿,認為小額法庭的法官錯誤引用另外兩個法庭法官的判詞,得出錯誤結論。此外,法官對李太的精神壓力敏感問題認識不足,在聆訊時也沒有得到機會反覆盤問格蘭,更是允許瑞安通過電話來作供,因此認定最終判決不公。
安省高等法院分區法庭受理李太的上訴後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小額法庭的法官在審理時的干預,有不當或偏見。法官的職責之一﹐是保持審判的重點和相關性,並確保在合理的時間內結案。法官進行干預是要確保盤問的問題適當、相關且不與證據混為一談。
法官認為,羅維娜跑去李太家提供法律文件,這一做法不足以引起李太的騷擾或傷害的合理恐懼。即使李太證明自己患有焦慮和抑鬱,但不足以證明被告造成了傷害,因為李太承認,她並未遭受任何身體接觸、傷害威脅或實際身體傷害。至於深夜來訪,拒絕承認對房屋造成損壞,與李太高聲爭執﹐以及拒絕賠償等,也不屬於威脅性行為。
最後分區法院法官裁定,李太的上訴被駁回,還要向被迫應訴的格蘭支付750元費用。但瑞安則仍要向李太做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