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周三(27日)裁定,一名37年前因謀殺定罪的男子擁有「被遺忘權」,其名字須從網絡搜尋的結果中刪除,以保障其私隱。 案中男子1982年在加勒比海一艘帆船上擔任船員期間與人爭執,槍殺其中兩人,並重傷另外一人,被判處無期徒刑,至2002年獲釋。德國雜誌《明鏡》(Der Spiegel)1999年將1982至1983年間3則相關報道上載網站資料庫,報道內容包括男子的全名,可輕易透過網絡搜尋找到。 男子於2009年得悉網上存在關於案件的報道後,入稟要求將之移除,稱報道侵犯私隱,損害他「發展人格的能力」。 2012年聯邦法院駁回其訴訟,主張私隱權的重要性不及公眾利益與新聞自由,因此不可用保障私隱為由刪去報道。 男子上訴至憲法法院,至周三獲法院推翻裁決,將案件發還聯邦法院。法院聲明指出,雖然法律容許搜尋引擎提供關於當前罪案的新聞報道,但隨時間過去,報道中提及犯案者身分對公眾利益的影響將減少,不過法院亦強調,「被遺忘權」並不能由個人單方面提出,而是受案發時間等因素影響。裁決意味傳媒可能需在相關人士要求下移除舊報道。 數據私隱律師佐爾梅克(Christian Solmecke)歡迎今次裁決,認為即使涉及謀殺等嚴重罪行,涉案人亦有權被遺忘,在社會重獲新生,但法院應按個別情G決定是否須移除舊資料,以及應移除哪些資料。 傳媒或需移除舊報道 「被遺忘權」近年備受關注,歐洲法院2014年曾裁定,公眾可行使被遺忘權,以移除網絡 搜尋結果中已過時或過多的個人敏感資料,歐盟去年再通過規管網絡私隱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 讓歐盟公民可要求全球企業落實其被遺忘權。(法新社/德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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