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大衝突暴動罪成 佔旺女村長囚46月
【明報專訊】「佔旺女村長」畢慧芬於2016年大年初二凌晨,在旺角掘磚及縱火,早前被裁定兩項暴動罪罪成。區域法院法官昨判刑時表示,被告身世值得同情,但非免除刑責的理由,又稱爭取自由民主的權利並非絕對,法庭須阻嚇違法行為,判她入獄3年10月。
患腦癇症及輕度智障的畢慧芬(24歲)在庭上不時抽搐,大呼小叫,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形容她「好緊張」,她聞判後聲淚俱下,聲言上訴。
官:爭取自由民主權利非絕對
鑑於暴動案件引起廣泛關注,法官練錦鴻重申民主、自由、公義人人皆應享有,法庭不應批評爭取者,然而爭取的權利非絕對,爭取過程不能犧牲他人安居樂業的利益。
辯方建議法庭應感化官建議免卻被告入獄,因輕度智障的被告「鷅坉傮|冇乜發展」。練官表示本案量刑應側重阻嚇,被告背景及更生因素比重不大,拒絕感化建議,稱否則會向社會傳遞錯誤信息,令他人覺得無論街頭示威多暴力,均可接受感化了事。
練官稱被告案發時目擊行動「升級」仍幫忙掘磚,肯定知悉其他參與者目的及協助犯罪,刑責相同,參考同一事件中暴動罪成的楊家倫案(判囚4年9個月),將量刑起點定於4年半。
對於被告身世,練官表示同情,形容她是「被主流社會遺棄的人」,原本成績不理想、與同學相處不和諧,2014年參與社會運動後受注目,自我形象提升,推論被告參與社運有可能為獲取認同、存在感。練官說,被告對美好生活的渴求無可厚非,但此非免除刑責及可判處感化理由,法庭只可酌情減刑,判監46個月。
【案件編號:DCCC57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