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藥案控方出錯 撤罪再控一周兩宗 被告還押93日 始知起訴未徵律政司長同意

[2019.10.23] 發表

【明報專訊】警方7月在荃灣工廈單位檢獲1.5公斤懷疑炸藥TATP(三過氧化三丙酮),「香港民族陣芋v成員盧溢燊涉管有爆炸品被捕,還押93日後,控方才發現「擺烏龍」,之前所提控罪未獲律政司的同意檢控書,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向裁判官申請撤罪,再於半小時後提新控罪,並呈上律政司的同意檢控書再提控,被告的罪名和原先控罪內容不變。辯方無申請保釋,但要求裁判官將被告因舊案件被還押93日記錄在案。

被告盧溢燊(27歲)報稱無業,於本年7月中被捕及被帶上法庭,一直還押,原定下月13日再訊。控方昨日以新案重新起訴被告,控罪條文與原有控罪一樣,同樣指他於今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20樓D室單位中管有爆炸品TATP。

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開庭時,控方先要求將案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辯方則表示被告已就舊有案件被還押93日,希望法庭記錄在案,獲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批准。羅官同時記下控方因技術問題而撤回舊案一事。

被告暫毋須對新控罪答辯,案件押後下月13日再訊,以取法律意見。羅官以案情嚴重,下令被告須繼續還押懲教署看管。

辯方提記錄在案獲准 未申保釋

據了解,控方早前在未有律政司長書面同意下起訴被告,而昨早提堂已取得該同意書。律政司回覆查詢稱,控方在庭上已經作出陳述,由於司法程序仍在進行,故不適宜進一步評論。 法政匯思發言人、大律師蘇俊文稱,本案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管有爆炸品罪作出起訴,條例列明未經律政司長同意,不得就此罪提出檢控。至於其他性質嚴重的罪行,例如《公安條例》下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火器及彈藥條例》下的「攜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侵入」罪,檢控部門起訴前都要取得律政司同意。在一般情G下,主控在案件首次提堂時便會將律政司的同意檢控書呈上法庭。

蘇又說,如果有人還押後被撤銷控罪,除非當初的檢控決定極不合理,法庭才會要求控方賠償訟費;而就算有人無辜地遭長期扣押,除非出現極端情G,否則索償成功的機會不大。

上周四(17日),另一宗兩名男子各被控製造或管有炸藥罪的案件提堂,亦一度因控方未取得律政司長同意而撤回,於休庭15分鐘後再提交新控罪書,其中的控罪內容經過改動。

【案件編號:WKCC3992/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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