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91天審結再拗訟費 「長命」亂過路案未斷尾
【明報專訊】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處理一宗行人涉亂過馬路案件引起連串爭議,案件踏入第91日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惟控辯雙方均有訟費申請,終將案件押後至12月20日再訊。何官處理相關申請期間,再度與辯方律師多番唇槍舌劍,更批評對方展示對法律的無知。
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被票控一項行人疏忽罪名,案情指被告2016年4月在大潭道一輛停泊路旁之的士後方過馬路,遭另一輛從對面線駛來的士撞傷,骨折入院,後被律政司票控。辯方透露,原在高級私人會所任職保安的被告,目前仍需靠拐杖助行及覆診。
裁判官何麗明昨裁決時指出,被告與的士司機證供有不可信和前後矛盾之處,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判處無罪。辯方律師侯振輝表明申請訟費,希望法庭立即處理;控方亦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7和18條涉「不必要或不恰當地招致的訟費」及「法律代表或其他代表對虛耗訟費的法律責任」,申請向侯振輝及曾代表被告的另一大律師梁耀祥索取訟費,並建議法庭押後一併處理。
官批辯方屢轉移話題「無知」
侯回應稱,若法庭裁定辯方應獲訟費,便代表整件事已結束,形容控方沒基礎作上述申請,又稱自己沒看到控方收到需向辯方索取訟費的指示。何官則要求侯進一步解釋,其間批評他陳辭時多次轉移話題,「無視法庭,並說出你想說的任何事」,亦展示對法律的無知(ignorance),終將案件押後處理。
控方擬索6位數 辯方申索7位數
據悉,控方有意向辯方索取6位數字訟費,而辯方則表示申索的訟費金額達7位數。
何官早前遭本案被告申請司法覆核,高院其後形容本案簡單直接,至今仍未審結的做法浪費法庭資源,要求裁判官盡快聆聽結案陳辭,不得再拖延。被告亦同時入稟區域法院,指何官令她失去自由、受感情傷害等,要求對方賠償逾170萬元。
【案件編號:ESS3988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