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府上月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展開3個月公眾諮詢,但未有提及「具精神上行為能力」作預設醫療指示的定義,中文大學公共衛生及基層醫療學院院長楊永強憂慮日後或會引起法律爭議,建議如英國般訂法律定義。楊永強又說,英國當局為多種疾病的晚期階段設標準,以開展晚期規劃,香港則靠醫生判斷,認為可參考英國「黃金標準」做法。
明報記者 朱韻斐
中大公共衛生及基層醫療學院受政府委託,研究在家離世和晚期照顧議題,當中建議香港仿效英國定立《精神行為能力法》(Mental Capacity Act),定義何謂可作預設醫療指示等決定的「具精神上行為能力」者,但港府早前提出的公眾諮詢文件未包括有關立法建議。
帶領研究的學院院長楊永強解釋,目前香港靠《精神健康條例》界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為精神紊亂或弱智,但沒有「具精神上行為能力」的定義。楊說,香港現時靠醫生判斷當事人是否精神上有行為能力作預設醫療指示,擔心事主或會被指不在精神上有行為能力時作有關決定,因而引起法律挑戰。
英國將精神健康精神行為能力分開立法
楊說,英國將精神健康和精神行為能力分開兩條法例處理。英國的《精神行為能力法》預設每個人均有為自己作決定的能力,除非已被證實不具此能力;而若一個人無法明白作某一決定時的相關資訊、無法記住該資訊和無法在作該決定時運用該資訊,該人會被視為無法作某一決定;條例又列明應盡可能協助每個人作自己的決定。他認為,參考英國這立法方式可免法律爭議。此外,港府目前的立法建議是年滿18歲、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就可作預設醫療指示,但楊永強指出,若太早作預設醫療指示,病人未必知道晚期時實際情G;若太遲做,則未必能作完善計劃,目前香港對晚期病患無統一定義,同樣靠醫生的判斷。在英國,則訂立了「黃金標準框架」(the gold standards framework),為心臟病、癌症、器官衰竭、中風等疾病訂下晚期徵狀列表,又訂立「三層測試」助醫護人員識別不同疾病下的晚期病人,從而啟動與病人和家人商討並訂立預設照顧計劃和紓緩治療等服務。
倡效英國為晚期病患定標準
病人亦可制定自己的「預設聲明」(advance statements),列出當自己無精神行為能力時希望被照顧的方法,包括照顧需跟隨的宗教規定、在家離世與否、浸浴還是淋浴等。楊永強認為香港為預設醫療指示立法後,亦應參考英國為不同病種設定黃金標準,識別晚期病人,以啟動預設照顧計劃。
食物及衛生局回應稱,截至9月30日,公眾諮詢收到逾30份回應,期望更多市民就立法建議提出意見。局方認為《精神健康條例》已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作定義,對是否有需要修改該定義持開放態度。該局亦稱,醫管局有指引列出何時適合為患有不可逆轉疾病的病人開展預設照顧計劃,與病人商討其病G、對未來照顧的意向,以及考慮簽署預設醫療指示。適合開展討論的情G包括病人經診斷患上生存受限疾病,病情急速走下坡、認知障礙的早期智能下降、疾病顯著惡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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