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法:公開發文反對中共或改革開放一律開除
【明報專訊】8日,中共中國人大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全文,面向社會徵求意見。草案第三章以2000餘字的篇幅,明確了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其中,公開發表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處分。
據新京報,今年8月下旬,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進行了審議。10月8日,中國人大網公佈草案全文,面向社會徵求意見。為體現政務處分事由法定的原則,草案第三章系統梳理現有關於處分的法律法規,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並分別針對職務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規定了兜底條款。
草案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散佈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中共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對於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草案規定,給予開除處分。
對於違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挑撥破壞民族關係等行為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草案也明確要給予開除處分,具體情形包括: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違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挑撥、破壞民族關係,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而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以外的其他參加人員,草案規定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