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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緊急頒布的《反蒙面法》後,街頭出現示威。(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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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反蒙面法》刑期較加拿大輕

【明報專訊】香港特區政府緊急頒布的《反蒙面法》,與加拿大的類似法規相比,其適用範圍比較相近,但在處罰的力度上面,要比加拿大的法律輕很多,前者最多1年的監禁,而在加拿大最高則要10年監禁。

這項C-309法案於2011年由保守黨國會議員理查茲(Blake Richards)提出,5月23日在參議院三讀通過,19日獲總督簽署後成為正式法律。理查茲當時稱,他的這項法案是為了給警方進一步的執法工具,以防止合法示威演變成騷亂,並幫助警方辨別從事破壞或其它非法行為的人。

多倫多刑事律師沈晨表示,這項法案提出的背景,是因為在2010年,多倫多、溫哥華和滿地可3市先後都發生過從普通示威或集會,演變成騷亂的事件,當地警方和市政府急需新的工具,打擊隱藏在和平示威者中的害群之馬。

「暴亂的時候,許多蒙面的犯罪分子惡意破壞車輛、建築物、電線杆、旗杆、信箱甚至街道兩旁的建築,都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當時在多倫多的20國峰會,暴徒連警車都縱火焚燒並搗毀。」

理查茲提出該法案時表示,當時多倫多警方為了對付這些暴徒,有史以來第一次使用催淚彈、橡皮子彈和胡椒噴霧。最終導致100多位警察和40多位市民受傷,財物損失高達250萬元。

2011年6月15日在溫哥華發生的Stanley Cup盃大騷亂,造成150人受傷,其中有9人是警察,財物損失超過300萬元。

儘管警方也抓捕了不少暴徒,但到最後都因為缺乏證據而讓他們逃脫司法的制裁。警方因此迫切需要一個執法工具,針對戴茩惆膉願以真面目示人的暴徒,能夠直截了當地定罪,而不去糾纏疑犯做出哪些具體的犯罪行為。

沈晨表示:「《反蒙面法》是便於大家對這個法案的稱呼,實際上它不僅僅是蒙面,它的準確定義是,掩蓋個人身分。所以蒙面、化妝、戴頭盔等,都可以歸入這個範圍。」

他指出,這條法律在加拿大國會得以迅速獲得通過並一直執行下來,就是因為它有很明確的適用範圍和使用前提。

有資深前線警官表示:「加拿大有言論自由,正常的示威遊行不會引起任何人的不安。但如果有人喊出極端的口號,比如什麼推翻政府,炸掉國會,殺光某個黨派的成員,這樣會引起周圍的人不安甚至恐懼,警察就有可能會採取行動。」

多倫多市曾經舉行過幾次支持香港民主運動的示威行動,每次都有警察到場維持秩序。有參與的市民出於個人原因戴上口罩或把帽子壓低,不願被人認出自己。對於這樣的情形,周圍的警察視若無睹,並不加以干涉。

約克區警方新聞官佩滕登(Andy Pattenden)表示,無論是什麼樣的合法集會,比如遊行、示威、慶祝、派對或「快閃」等等,戴不戴口罩或面具,那是市民的個人選擇。

「最簡單的一個情境,馬上就是萬聖節了,屆時街上滿是裝扮得光怪陸離的成人和小朋友,難道我們警察都把他們抓起來?」

另外一種適用該法例的情境就是發生了暴亂。按《刑法》第64條規定,暴亂(Riot)是屬於非法集會,破壞社會的和平。

沈晨表示,如果是在參與非法集會時蒙面,那最高的刑罰是5年監禁;而如果參加暴亂時蒙面,那最高刑罰就會增加到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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