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例:較溫和武力不能達目的 才可用槍
【明報專訊】警方昨在多處開實彈,其中荃灣有警員近距離向中五男生開槍,男生左肺中槍倒地。《警察通例》「武力與槍械的使用」列明,警員可在保護自己或他人免受生命威脅下開槍;而《程序手冊》列明警務人員在鬧市開槍要審慎評估。民權觀察認為荃灣開槍警員手上有相信可發射布袋彈或橡膠彈的長槍,質疑違背使用最低武力原則,要求警方交代開實彈原因。
根據《警察通例》「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章節第29章,警員可使用槍械的3種情G,包括為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及為平息騷動或暴亂。《通例》也列明,警員必須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達到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
另外,根據警方《程序手冊》,「在鬧市開槍」指引提到警員在鬧市開槍要審慎評估,克制免傷途人,「如可能傷及途人,便不應使用槍械」,並應在視線清楚可瞄準目標時開槍,顧及子彈反彈或射錯目標的危險。
須生命受威脅 並克制免傷途人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觀看荃灣警員開槍片段後表示,開槍警員左手持的長槍,相信可用作發射殺傷力較低的布袋彈或橡膠彈,認為警方要交代為何警員不使用長槍,並走向示威者開實彈槍,質疑有違使用最低武力原則。他續說,警員應集體行動避免落單,分別負責防衛及攻擊工作,減少以寡敵眾的情G。他又認為目前社會局勢不斷升溫,警方繼續用高壓手段鎮壓更無助解決社會問題。
民權觀察促交代為何不用傷害較低長槍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總幹事譚萬基表示,警方處理遊行示威手法令人震驚,港府應立即就槍擊事件展開迅速、有效調查,稱警方只有在生命受即時威脅或面對嚴重受傷威脅,別無選擇下,才可使用致命武器。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