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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涉藏改裝傘少年加控公安例 官質疑嚴苛

【明報專訊】9.21「光復屯門公園」示威中,15歲男童疑被搜出經改裝的長傘及行山杖、懷疑腐蝕液體、「雷射筆」等,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案件昨在屯門裁判法院少年庭再訊。控方新增更嚴重的《公安條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男童定罪後有可能判監。10月初將滿16歲的男童否認兩罪,案件於10月30日開審,預計審訊一日。

控方要求提早訊 官:不理解

案件原定11月15日再提訊,惟控方要求昨日提早提訊,裁判官水佳麗在庭上質疑,「完全不能理解為何這麼急今日要答辯」,而控方將案件變為《公安條例》案件,「兒童庭發揮不到應有權利」,反問控方「既然是兒童庭,是否要咁嚴苛?」

男學生現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一項《公安條例》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項控罪稱男童於9月21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管有一瓶有氣味及強烈酸性的不明液體及一支發出綠色強光的「雷射筆」,以及藏有經改裝的雨傘及行山杖。

根據法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最高可罰5000元或監禁2年。《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旦定罪,被告年滿14歲而不足17歲,判監禁不超過3年或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

男童另涉及8月3日「旺角再遊行」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非法集結案,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該案中獲保釋至11月26日再訊。

【案件編號:TMCC700019、KCCC2065/19】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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