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不少茤苳嵷~於惡劣環境,而在政府現時無規管租約下,更要承受不少無理租約條件。有租約訂明,若租戶過期3天不交租,業主可不經警署及租務法庭自行收回單位,有組織指相關條款屬違法。
第二位:死約期逐租客業主不用賠
葵涌茤虳~民大聯盟舉辦葵涌區「最離譜租約條款選舉」,在50多份租約中選出12份,讓區內100名居於茤苤B板間房等「不適切居所」的住戶投票。「最離譜」第一位為一項濫收水電費的條款,指明水費每度15元,電費每度1.8元計算,比一般收費高最少五成。
第二位是「退租賠償不平等」,指現行「標準租約」的「一年死約一年生約」下,租客若在首年死約期內退租,業主有權要求租客賠償,但業主在死約期內趕走租客,則毋須向租客作任何賠償,認為有關條款是向業主傾側。
排第三位的「離譜條款」是要求租客若過期3天不交租,業主就可截水電及終止合約,甚至不經警署及租務法庭就強行收樓。大聯盟發言人洪一蘭說,根據法例,租客若未能在租約訂定到期日的15天內繳交租金,業主有沒收租賃的權利,亦不能在沒有任何法庭命令下強行進入物業,故上述租約條款屬違法。
梁先生居於40平方呎的板間房,需與其他租客共用廁所及浴室,惟租約寫明需每月繳付150元水費,電費按每度兩元收取。他說自己每日只簡單洗澡刷牙,又不煮食,卻每月繳付過百元水費,且業主從沒展示水電費單。
黃小姐一家四口居於天台屋5年,去年超強颱風「山竹」襲港時,天台屋屋頂整個被吹走,屋內水浸,鐵架倒塌,業主除拒絕賠償,更要求她兩天內搬走,她們一家不及執拾時,業主以「霸佔單位」為由沒收她約4000元按金。
團體促官方制「真標準租約」釐清權責
洪一蘭說,坊間文具舖有售的標準租約款式眾多,不少業主會以手寫增加條款,甚至有全手寫租約。她認為租約既是法律文件,惟政府未有立例監管租約,令業主可趁機加入不平等或違法的條款。她期望政府與地產代理監管局合作,推出「真」標準租約,釐清租客及業主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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