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分別批准中國和斯里蘭卡及越南的引渡條約。新華社報道稱,條約的批准和生效,有利於加強中國與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並促進與兩國關係的進一步發展。 中斯同意「國民不引渡」 本次人大批准的中斯和中越引渡條約,在條約中,除了「國民不引渡」、「在被請求國提起刑事訴訟的義務」有不同外,其他主要內容,包括:引渡義務、可引渡的犯罪、應當拒絕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絕引渡的理由、聯繫途徑、引渡請求及所需文件、補充材料、臨時羈押、對引渡請求作出決定、移交被引渡人、重新引渡、暫緩引渡和臨時引渡、數國提出的引渡請求、特定規則、移交財物、過境、通報結果及費用等都一致。 報道指,2014年9月,由外交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組成的中方代表團與斯方代表團就締結中斯引渡條約談判,並就條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16年4月7日,中斯兩國代表在北京簽署了《中斯引渡條約》。而與越方的談判是在2013年10月進行,並於2015年4月7日簽署。 根據內地檢察院資料,截至2018年10月,中國已與55個國家簽署引渡條約,當中37個已生效。簽署並已生效的大部分屬亞洲或非洲國家(22國);歐美國家有14個,包括了意大利和法國,有關條約分別於2015年7月及2015年12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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