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方搜查任何人都受《警察通例》第44章及49章限制,前者列明搜查原則,需盡可能保持禮貌態度,「並須顧及被搜查人士的尊嚴」;而第49章則詳細列出搜查羈押者的指引,包括列出3個級別,若要求被搜查者脫衣,不應該是全身脫光,而應上身、下身分別脫去衣服搜查,通例亦沒列出可要求脫光搜查。 第49章指出,搜查程序要在被羈留者進入警方羈留設施前進行,以確保其沒有藏有武器或有助逃走的工具,並須與有關情G相稱和合理。搜查分三級,分別是「毋須脫去衣服」、「脫去衣服」及「脫去內衣」。警方是在2008年推分級指引,以回應2007年7名被捕利東街保育人士在警署被要求脫光搜身引起的爭議。 搜查分三級 事前應徵同意 警察通例又列明,如須脫去衣服、包括內衣搜查,警員不應要求被羈留者同時脫去所有衣服,例如該人已脫去上半身的衣服,可讓該人穿回上半身衣服後才脫去腰部以下的衣服,且要盡速搜查。另外,被搜查者事前應簽署「羈留搜查表格」以示同意,表格列明搜查的原因和範圍等。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則列明,應防止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職權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許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行為。律師陳惠源提醒市民,警方的行為是純粹「施威」抑或因「合理懷疑」而做,其實不難分辨,如果有同伴在場,必須拍下整個過程。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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