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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浙江省一名何姓男子今年2月與同事聚餐飲酒後,駕車時與電動車相撞,並造成電動車主死亡。交警部門認定,何姓男子在交通事故中須負全責。
事故發生後,何姓男子以9名共同聚餐的同事未盡到注意和照顧義務,沒有安全護送其到家,要求9名同事應承擔40%的事故賠償責任。浙江蘭溪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共飲行為是集體活動,同飲者之間負有適當提醒、照顧、保護、通知等注意義務。但被告將原告送至指定地點後囑咐其要召車回家,原告並未聽從最終肇事。
法院指出,9名被告已盡相應提醒、照顧等注意義務,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杭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