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民政事務局前局長何志平因向非洲國家乍得及烏干達政要行賄,去年底在美國紐約被裁定洗黑錢等7罪成立,被判監3年。代表何志平的律師當地時間周三(10日)向法庭提交上訴文件,列舉4項理據,要求上訴庭撤銷定罪。不過有美國法律智庫認為,原審的定罪理據很強,即使上訴一方能說服上訴庭原審出錯,也可能被認為是「無傷大雅的錯誤」,預料不會輕易推翻原審的裁決。
何志平被控洗黑錢、違反美國《海外反腐敗法》等8項控罪,最終7項罪成,被判監36個月、罰款40萬美元(約314萬港元),預計明年中出獄(見另稿)。
上訴書稱加迪奧未親眼見何志平送現金
何志平一方在上訴書中指出,法庭接納證據方面出錯,例如控方污點證人、塞內加爾前外長加迪奧(Cheikh Gadio)作供時表示,知悉何志平向乍得總統提供裝有200萬美元現金的禮盒,但上訴人認為,加迪奧的證供只是傳聞證供,因為他並沒有親眼看到何志平送現金,只是聽到乍得總統談及現金禮盒,有關證供不應被法庭接納。
上訴人又質疑,其中兩項涉及違反《海外反腐敗法》的「國內相關」控罪,主要是針對美國公民或美國機構,但何志平並非美國公民,他在案發時是代表華信能源和中華能源基金會行事,兩個機構的總部分別位於上海和香港,並非與美國「國內相關」。
此外,何志平被控3項洗黑錢和串謀洗黑錢罪,當中兩項罪成,但上訴人認為,根據法例,即使違反《海外反腐敗法》,亦不構成洗黑錢罪。上訴書又指出,案中涉及的賄款並非由美國匯出,亦不是在美國接收,只是經美國匯款,不足以構成洗黑錢罪。何志平最後一項上訴理據,是控方就何志平違反《海外反腐敗法》提出5項控罪,分別涉及「國內相關」和「境內參與」,後者針對不屬「國內相關」的情G,上訴人認為兩者互相矛盾,不能同時用作檢控。
其餘理據 原審預審已討論
不過,翻查資料,何志平今次提出的4項上訴理據,除了加迪奧的證供為傳聞證供外,其餘理據大部分都已在原審或預審期間討論過,例如法庭去年7月預審時已指出,賄款是先從香港匯至紐約,再從紐約匯往其他國家,故款項既有在美國接收,亦有由美國匯出。至於控罪是否互相矛盾,法庭在預審時指出,相關問題應由陪審團作出決定。
曾到庭旁聽的美國法律智庫Justice Labs主席Robert Precht認為,原審定罪理據很強,即使上訴人說服上訴庭原審出錯,上訴庭很可能會認為是「無傷大雅的錯誤」,不會輕易推翻原審裁決。他又說,下一步控方將提書面陳辭,預計上訴庭會在今年秋季召開聆訊,由3名上訴庭法官聽取雙方陳辭,料今年底或明年初會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