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台南市南化區在2018年5月10日發生駭人滅門慘案,男子郭濬毅搜刮叔公、外婆住處共近1萬元財物被發現,不甘遭責罵及擔心賊跡敗露,竟拿鐵錘對叔公夫妻、外婆3人頭、胸等部位猛力敲擊幾下後身亡。周三台南地院依強盜殺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合併判郭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還可上訴。 判決指,被告郭濬毅(38歲)去年5月10日到南市南化區竊盜叔公李清祥(77歲)財物未得手,被叔公發現斥責,郭嫌憤而持榔頭攻擊叔公頭部、致其倒地,郭戴上手套取得現金5000多元,欲離去時被嬸婆李蘇靜(76歲)發現,郭再以榔頭攻擊嬸婆頭部致死。 接荂A人在李清祥住處隔壁的郭嫌外婆李胡木哖(83歲)出來查看,對郭聲稱要報警,郭再拿榔頭攻擊外婆頭、胸部致死,將現場佈置成遭外力侵入劫財的假象,再竊取外婆住處現金4000多元,隨後駕車到南化附近山區丟棄作案榔頭、工作手套,返回永康區住處後,隔天把換下的血衣、血褲丟棄在大樓垃圾箱。 辯護人引用精神鑑定報告主張被告有刑法免除或減輕責任能力事由,但合議庭認為被告一連串行為都是出於有意識的動作,相互緊密關聯,具有時序性,且在案發後故佈現場為外力入侵劫財的假象、湮滅證據及在第一次警詢時否認犯行等閃避作為,被告顯然可以權衡違法行為的後果,認定被告無免減責任能力的適用,就被訴強盜故意殺人(叔公李清祥)、殺人(嬸婆李蘇靜)、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外婆李胡木哖)及竊盜等罪,都是有罪判決,定應執行無期徒刑。 合議庭法官審結指出,被告沒有前科,有固定工作與正常家庭生活,經精神鑑定與心理衡鑑,具有中等智識程度,有學習能力,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悟,被害人家屬與被告亦有親屬關係,均未提出告訴或求處極刑,而3位被害人已死亡,若對被告處以極刑,對其家庭及其他親屬勢將造成更大傷害,合議庭認為被告經過矯治有再社會化的高度可能性,並審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國際公約指明所有人皆享有生命權,包括被懷疑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的人和已經被定罪的人,因此判郭應執行無期徒刑,藉此無期徒刑可達到預防再犯的社會防衛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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