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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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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槍打死通緝犯 警員獲不起訴

【明報專訊】台南市永康警分局大橋派出所警員顏利丞去年4月在台南市北區追捕竊盜通緝犯翁國銘時,連開4槍擊斃對方,事後被翁某雙親提告業務過失致死,台南地檢署歷經1年的偵查,處分不起訴。檢方認為,翁某經警員劉耿銘表明身分且告知被通緝後,仍一再拒捕並企圖駕車逃走,導致危害他人安全,應承擔後果,不該由保護民眾生命、身體安全而開槍制止的執法警員承擔。否則如果翁在駛車途中撞傷人,因此造成傷亡,社會大眾也會指責人在現場執法的警員顏利丞,持有警械卻沒有使用,以即時制止翁的危險駕駛行為。

檢方還指出,依案發時的客觀情況,足認當時已達情況急迫的程度,確有使用警用槍械制止翁拒捕的急迫需要,顏員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規範難以認為有何過失可言。

永康警分局大橋派出所警員劉耿銘,去年4月16日在台南市北區西門路三段某肉粽店發現55歲的竊盜通緝犯翁國銘,經上前表明身分準備逮捕時,翁某佯裝配合,卻立即奔向停放附近的自小客車,並發動引擎準備逃逸。

劉員上前制止時,遭對方拖行30多公尺欲衝撞中央分隔島。前來支援的警員顏利丞、呂佩^,經打破車窗制止未果,2人朝翁的汽車合開6槍,致該車撞上中央分隔島才停下。員警察看發現翁的右側肋骨中了1槍,雖將他送醫急救,但仍告不治。

死者高齡80多歲的雙親,對警方開槍擊斃兒子很有意見,質疑兒子只是拒捕,又沒有拿槍,警方可以射兒子的腳,讓他不能走就好,開槍打死人就是不對,還拒絕認屍,更控告開槍打死兒子的顏員業務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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