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4日公開宣判,判處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前總經理孫波(圖),受賄及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罪成,就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 (人民幣•下同);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則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共罰款80萬元。孫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並不上訴,其受賄所得財物均上繳國庫。 法院因孫波案的犯罪事實及證據涉及國家秘密,於今年3月展開不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孫波在2006年至2015年,利用大連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與其公司合作,成立公司及公司後續經營等事項,提供幫助。 另外,孫波在2000年尾至2016年初,直接或通過妻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近864萬元;而在2009年至2016年,被孫波為追求個人業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規定,濫用職權,令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鑑於他真誠認罪悔罪,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亦積極退贓,讓賄贓款及贓物全部查封及扣押;而濫用職權涉案錢款均已全部追繳,決定酌定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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