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城市大學電子工程系講座教授陳忍昌,2013年向研究資助局提交一份研究計劃書,內容涉及一個未有註解出處的圖表,遭研資局裁定有抄襲成分,禁止他申請研究資助兩年。陳忍昌就局方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昨於高等法院陳辭,表示局方兩年前才推出新指引,此前從未針對「抄襲」下定義,事後才將非故意的抄襲包括在內,有「搬龍門」之嫌。 新指引列明「非故意」亦屬抄襲 答辯人為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轄下的研究資助局。申請方指出,2015年首次裁決時,5名委員其時對抄襲定義沒有共識,事實上抄襲在學術界亦無統一定義,委員會最後裁定,即使申請人無心之失,但亦屬抄襲,但其時相關指引中,並無列明「無意」亦屬抄襲。 直至2017年的新指引,局方才白紙黑字訂明「無意」亦屬抄襲,申請方認為局方猶如為了將申請人的行為歸類為不當,刻意尋找一個符合該行為的「抄襲」定義,並予以懲罰。 答辯方回應稱,學術界對不能抄襲有普遍認知,局方是採用一個最可被接受的定義納入指引。法官問答辯方,若法庭終裁定研資局在處理本案時有違法,法庭的決定可為申請人洗脫污名,但申請人已被罰款,針對這不幸的情G,局方是否要重新檢視本案。答辯方認為可以撤銷決定,但重新處理本案則不實用和不可取。法官聽罷陳辭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AL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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