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位年輕女性到男性脫衣舞廳尋歡。和男脫衣舞者發生關係後﹐告訴男友自己被人強暴。法官一審認為女性所述可信度高﹐將男舞者判入獄2年。舞者上訴得直﹐此案發回重審。
事情發生於2016年3月。該名23歲女性(案中化名Q1)﹐和7名女友一起來到多倫多一間男性脫衣舞廳﹐慶祝生日。這是Q1首次造訪這類舞廳。
晚會期間﹐Q1先付了10元錢給29歲的塞皮克(Damir Cepic)﹐要他跳一場脫衣舞。塞作證時稱﹐是Q1首先將手伸入他的褲子內摸及到他的私處。但Q1則否認。
之後﹐她又支付了40元﹐要給她私人跳舞。這一次﹐她為他進行了口交﹐而他則簡短地進入了她的體內。
塞在法庭上說﹐他已經和該女性發生性交、就要射精時﹐對方突然說﹐「不行﹐我有男朋友了。」但女人則否認﹐她說﹐她只說了不行﹐並試圖把他從自己的身上推下來。
之後﹐Q1給一位朋友發了一條短信﹐商量怎麼向自己的男友交代。此外﹐她說﹐她也擔心自己的父親知道了怎麼辦。他是一名警官﹐肯定會大發雷霆。
當她當時的男友來接她的時候﹐她告訴他﹐她遭人強暴了。幾個小時之後﹐她報警。警方指控塞皮克性騷擾。
在原審中﹐唯一需要搞清的問題是女方是否同意。Q1說﹐她是被迫口交和性交的。但是塞則表示﹐她是心甘情願的。
法官比較相信Q1的說法。她認為﹐Q1的證詞可信、可靠﹐而S的說話則圍繞對自己有利。
比如﹐塞說﹐是女人首先觸摸他的。但法官認為﹐對於一個初次來到脫衣舞廳的女孩來說﹐這樣做不大可能。
另外﹐塞說﹐就在他高潮來臨之際﹐女孩告訴了他她的男友。法官也認為這不靠譜。
法官判處他的罪名成立﹐判他入獄2年缺1天。
塞皮克對此上訴。他認為﹐法官在做判決時﹐太過依賴一個女性的慣常反應。而Q1則認為﹐法官依靠常理判斷人的行為是應該的。
但是﹐安省上訴庭則認為﹐依靠常理判斷﹐來評估人們證詞的可靠性﹐是相當危險的。「原審法官首先有一個年輕女性在一間男性脫衣舞廳中應該如何反應的假設﹐然後將這個假設貫穿於全部的案情分析中。」
上訴庭稱﹐現場環境、氛圍很重要。本案的境遇是﹐「一個女性﹐唯一一次在性氛圍濃重的環境中參加派對﹐周圍都是男性舞者﹐她自己則喝了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