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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查手機上訴案 官問如何防民眾恐慌 警:勿因怕濫權限制需要

【明報專訊】高等法院早前裁定警方除緊急情G外,必須先獲搜查令才可查閱被捕者手機或電子器材內數碼資料,警方不服提出上訴。民陣成員代表律師昨陳辭稱,警方應以較高門檻判斷應否即時查閱手機,以防止濫權。警方代表重申,毋須手令查看手機不應僅限制於緊急情G,又稱不能因擔心警方可能在部分案件濫權,便限制警方日常工作時查看被捕者手機的需要。雙方陳辭完畢,上訴庭押後裁決。

民陣:應採較高準則 防濫權

本案上訴人為警務處長,答辯人是岑永根及民陣4名成員。代表其中一名民陣成員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表示,若非被捕者同意,根據《警隊條例》50(7),警員須獲法庭手令才可查閱手機內容;若警方實行有困難,當刻急需在沒手令下即時查閱被捕者手機,才可以利用《警隊條例》50(6)賦予的權力搜證。

麥高義指出,沒有手令下查閱手機亦有條件限制,包括只能在必須的情G下即時查閱手機;合理懷疑手機內容直接或即時與拘捕控罪有關;警員應立刻向被捕者提供搜索手機檔案的清單;被捕者有權向裁判法院申請取回手機;若被捕者最終未遭起訴,警方應刪除或歸還所有手機檔案備份。麥高義認為,若警方需要即時查閱手機內容,應以較高準則判斷手機資料是否與罪行有關,防止警方濫權。

警:非直接證據或助定調查方向

代表警方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稱,無手令下查看手機不應只限於緊急情G,警員經常有需要即時查看被捕者手機,以確保完整保存證據及跟進調查,故應賦予警察適當的調查權力,以免影響日常工作進展;又認為不能只調查直接或即時與拘捕控罪的手機資料,因某些非直接有關的證據,或能協助警方決定調查方向。

法官反問,如何防止警察濫權或造成民眾恐慌。莫樹聯認為,不能因擔心警方可能在部分案件濫權,便限制警方日常工作時查看被捕者手機的需要。

【案件編號:CACV2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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