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案兩人上訴 官即場駁回
【明報專訊】2016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多人被裁定暴動等罪成,兩名被判囚3年9個月至4年3個月的被告昨分別就判刑和定罪提出上訴申請,遭上訴庭即場駁回。上訴庭昨亦就早前駁回另一暴動罪被告的刑期上訴頒下判辭,認為該案量刑起點雖稍高,但不接受上訴人因患過度活躍而獲得的刑期扣減,決定維持原判。
早前被駁回一人 判辭:暴徒近軍事陣勢
上訴庭早前駁回現年27歲被告鄧浩賢的判刑上訴頒下判辭,形容暴徒以近乎軍事陣勢的形式聚集,而鄧當時身處前線向警員擲磚的行為,明顯鼓勵和支持群眾暴力挑戰警方。
上訴庭稱,雖然鄧的行為比另一宗涉暴動和縱火的案件刑責較低,可下調量刑起點至4年半,以及他認罪減刑至3年,惟上訴庭同時不接受鄧因患過度活躍症而獲得的半年減刑,認為他當時知道自己的行為,並透過搖鬆燈柱給予其他暴徒「彈藥」,故此方面不予任何減刑。最終在不改動總刑期下,上訴庭決定給予鄧兩個月的刑期扣減,維持2年10個月的判刑。
另兩名上訴人莫家濤(現年20歲)和何錦森(現年40歲)昨提出上訴申請,莫被裁定兩項暴動、一項刑事疰a和一項襲警罪成,判囚4年3個月;何則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判囚3年9個月。
莫一方只就判刑申請上訴,形容犯案時年輕,與成年人心智有差距,認為原審法官給予半年的刑期扣減過少。何一方則就定罪申請上訴,形容上訴人或因警方「掟磚」的舉動自衛,質疑原審法官沒作相關考慮。
律政司:警方敗退 掟磚不屬自衛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群眾當時向前攻擊警員,令警方「節節敗退」,需從山東街退出至彌敦道,認為上訴人當時的舉動不屬自衛,又指原審法官裁決時,甚至有控方未曾提出的觀察,認為原審法官已有充分的分析和觀察。上訴庭法官聽畢陳辭後,即場駁回上訴申請,並押後頒發書面理由。
【案件編號:CACC113、15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