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星引渡聆訊 爭議法院應否處理人權問題

[2019.06.05] 發表

【明報專訊】被國際刑警發出「紅色通緝令」的印度裔男子文子星(Ramanjit, Singh), 早前被印度政府申請引渡,該聆訊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展開。文子星一方認為引渡決定會令文有生命危險,籲法庭參考《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判決;印度政府一方表示,人權議題應由入境處透過「統一審核機制」審批,不宜在法庭處理。

28罪對應香港法例

聆訊由彭亮廷裁判官審理,預計審訊10日。文子星由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大律師代表,印度政府由資深大律師華偉思(Wayne Walsh)代表。據律政司早前表示,文子星於印度涉嫌協助及教唆越獄、藏有軍火及為恐怖活動提供資金等。據悉,文子星有28條在印度被起訴的罪行,對應上同時違反香港法例。

辯方:回國有生命危險

楊艾文大律師表示,文子星(29歲)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他未有向入境處提出免遣返申請。楊認為聆訊涉及人權議題爭議,稱文子星遭引渡回國後會有生命危險,呼籲法庭參考《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判決。楊又據《逃犯條例》指出,法庭須保護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入罪的疑犯,不將他們移交回國。

控方:應入境處處理

印度政府一方則反駁,印度已就文子星在當地犯下的罪行提供足夠事實證據,反指辯方在反對引渡的申請上,沒有提及《逃犯條例》中針對不應移交的任何條款,更質疑本次聆訊中,裁判官沒有司法管轄權審理人權事宜。而且入境處已有「統一審核機制」審批《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所指的酷刑、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因此,文子星針對人權方面的控斥,應透過入境處處理,而非訴諸法庭。

文子星一方則堅持,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法庭有權就違反人權法案作出補救、濟助或命令,故認為人權議題亦屬裁判法院的司法管轄範圍內。裁判官彭亮廷押後今日就法律議題裁決。

【案件編號:KCMP 1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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