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周六(6月1日)國際兒童節前夕,國家網信辦周五(5月31日)就一項針對14歲以兒童個人訊息保護規定,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按照新規定,網絡運營者在收集、使用兒童個人訊息前,將需要徵得有關兒童的監護人的同意,否則將被處罰。 該項《兒童個人訊息網絡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在周五起,徵求社會大眾意見,為期1個月。根據意見稿規定,網絡運營者不可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兒童個人訊息,亦不可違法違規,以及違用戶協議的約定收集兒童個人訊息。網絡運營者如要收集或使用兒童個人訊息,應先以清晰方式告知監護人,並得到監護人同意,同時使用有關訊息不得超出約定的目的和範圍。 另意見稿亦要求,網絡運營者應最小限度授權為原則,嚴格控制工作人員訊息訪問權限;工作人員要訪問或取得兒童個人訊息時,應先得到個人訊息保護專員或其授權的管理人員審批,同時記錄有關訪問情況。網絡運營者不得披露兒童個人訊息,監護人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有關訊息時,網絡運營者亦應及時刪除。如發生兒童個人訊息洩漏的情況,應立即通知監護人及上報有關部門。 不過,在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消除兒童人身或財產上的緊急危險等情況下,網絡運營者亦可不經兒童監護人同意。惟違反規定者,最低可被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者,網絡運營者亦被責令停業、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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