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女僱中介辦房貸久未獲批 入稟追討訂金及費用6500元
法庭指無權索全數 判退款3000元
【明報專訊】多倫多一名華裔女業主僱用了一間房屋貸款按揭中介公司﹐來為她的物業安排房屋按揭貸款,她以後者在長達5個月的時間內仍遲遲未給予獲批房屋按揭貸款的承諾為由,入稟小額債務法庭追討一筆訂金和已向一間貸款公司繳付的費用,總額為6,500元。
安省高等法院的小額債務法庭已在近期宣布裁決,判處作為被告的房屋貸款按揭中介公司向原告退款2,000元,另加1,000元的訴訟開支。
該宗訴訟案的原告是華裔業主張女士,被告是多倫多一間房屋貸款按揭中介公司CYR。原告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間,僱用了被告來為她的物業安排房屋貸款按揭,整個過程持續了約5個月。
原告總共向被告繳付了10,455元,其中有一筆5,000元的款項是繳付給安省一間貸款公司,另有一筆5,455元的款項包括了1,500元的訂金和用於對物業進行估價的3,955元。
原告向被告追討的退款金額總計為6,500元,其中包括了上述她向貸款公司繳付的5,000元,以及向被告繳付的1,500元訂金。她並未就對物業進行估價的3,955元提出追討要求。
原告追討上述退款的理由是,根據其與被告在2017年1月23日簽署的房屋按揭貸款申請文件當中的條款:「如果貸款方沒有承諾,訂金應該被退還。」
原告張女士的丈夫宗先生在法庭作供時指出,當他和妻子在被告的辦公室與貸款經紀見面時,他已表明自己不會說英語,並需要他的律師提供協助,對文件進行重審。但是,貸款經紀告訴他,對文件進行重審是浪費時間,且貸款公司不會等待。
貸款經紀催促他立即簽署文件,對此,宗先生和他的妻子表示,他們需要對按揭貸款申請文件的內容進行修訂,添加一項條款,即「如果沒有承諾,訂金應該被退還。」
然而,在小額債務法庭就該宗訴訟案開展聆訊時,代表被告的法律顧問在對原告進行交叉盤問時指出,原告在沒有告訴被告的前提下,擅自安排了第二按揭。對此,原告解釋說,她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喪失抵押品贖回權。
代表被告的法律顧問又指出,被告在向原告發出的電郵中告訴她,貸款公司拒絕向她發放按揭貸款,因為她在提交所需要的文件方面發生延誤。此外,貸款公司還發現原告在收入稅方面有更多的拖欠,一名欠租的租客竟然是原告的公司。
代表被告的法律顧問還指出,原告沒有根據貸款經紀在2017年1月20日發出的電郵,提交所需的所有文件。另外,原告向被告繳付的1,500元並非訂金,而是行政費用。至於原告向貸款公司繳付的5,000元,是作為貸款公司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的部分開支,是不可退款的。
代表被告的法律顧問在對原告的丈夫宗先生進行交叉盤問時指出, 原告在沒有告訴被告的前提下,擅自安排了第二按揭。對此,宗先生解釋說,他們沒有聽到來自貸款經紀的任何消息,不得不安排了第二按揭,以便能繳付拖欠的物業稅。
宗先生還指出,他從一開始就告訴了貸款經紀,他們拖欠了稅款。他們起初是在貸款經紀的催促下匆忙簽署了文件,這就是他為何堅持要在文件中添加「如果沒有承諾,訂金應該被退還。」的條款。
審理該宗訴訟案的法官在做出裁決之前,考慮和評估了以下多項證據,包括:第一,被告是一間成熟的房屋貸款按揭中介公司;第二,原告在被催促下簽署了文件,沒有時間獲取獨立的法律意見;第三,原告從一開始就堅持在文件中添加「如果沒有承諾,訂金應該被退還。」的條款;第四,原告未向被告透露有關第二按揭的安排;第五,當貸款經紀告訴原告,向貸款公司繳付的5,000元是用於法律費用和其他開支時,原告沒有爭辯;第六,原告的丈夫表示,他準備就被告做的工作支付一些費用,他的擔心是,被告將全部的訂金扣住是不公平的。
法官指出,他並不認為原告有權獲得追討的全部款項,但他感覺原告夫婦工作很刻苦,故判處被告向原告退還2,000元,另加1,000元的訴訟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