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表明不會撤回《逃犯條例》修訂,個案移交的人權保障措施備受關注。除早前提及的要求公平審訊、律師代表等保障外,律政司長鄭若驊昨於無邪`目表示,可考慮派監察員跟進移交個案。不過,其建議被指屬「小修小補」,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質疑,屆時疑犯已移交至外地,「是否可要求將疑犯送回來?」
公平審訊可加條款要求
鄭若驊昨在《講清講楚》說,若冀有人跟進案件,由監察員跟進的做法可考慮,監察員可視乎有關疑犯被移交至何處,以當地制度,就人權保障提出相關司法程序,若香港知悉有關情G,亦可向有關地方提出交涉。她稱修例只會令保障增加,不會減少,舉例要求公平審訊是「絕對可考慮的因素」,可加入條款要求;若認為要寫明有探視權亦可考慮。
被問到可否向中央的移交請求說不?鄭若驊稱香港為法治社會,移交逃犯有非常明確的程序、制度及相關保障,必須全部符合,才能建議特首執行相關程序。
張建宗:有外國商會撐修例
多名官員續為修例護航。政務司長張建宗昨在網誌表示,向外國商會講解修例後,部分與會者明確表示認同、支持修例決定。他其後會見傳媒時被問哪個外國商會支持,他稱不欲點名以免尷尬。他重申,特首發證明書前可加入要求保障當事人,除公開審訊、律師代表、容許探視,若被移交者身體不適,亦可確保有醫療保障;政府亦可提供法律援助。張建宗稱,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有需要討論,「我們很樂意配合」。
運輸及房屋局長陳帆昨亦稱修例有必要,會盡可能向業界、專業團體解釋。
石書銘:對方不跟從 可怎做?
對於監察員制度,石書銘質疑,若請求移交國的審訊制度本身有問題,即使監察員提出司法程序亦難處理,加上疑犯已引渡,「是否可要求將疑犯送回來?」他說,若是簽署長期協議的國家,有問題可重新考慮協議,或下次拒絕移交,但個案移交只是單次,「若(請求移交國)不跟從(協議),以後可怎樣做?」
余若薇憂成藉口 引渡易啟
資深大律師、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認為監察員制度不可行,稱內地時有發生閉門審案、在電視前認罪、在監獄「被自殺」等,「小修補沒有用」。大律師公會前主席余若薇質疑,監察員由誰擔任,向誰負責;又擔心加入監察員會成為政府的藉口,稱引渡後仍有監察員保障,更易啟動引渡。
另外,中聯辦早前會見人代、政協時曾提及「港人港審」不可行;一直倡議「港人港審」的立法會議員田北辰稱,地區有聲音質疑為何不可藉修例改變屬地原則等局限,他又倡議,將可移交罪行刑期由判監3年增至7年以上,盡量減少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