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從今年7月15日起﹐加拿大「航空乘客保護條例」(Air Passenger Protection Regulations)正式實施﹐因為航空公司原因導致旅行延誤或航班取消﹐乘客有權獲得妥善處置和得到經濟補償。
昨天在皮爾遜國際機場﹐聯邦運輸部長蓋諾(Marc Garneau)宣布﹐加拿大「航空乘客保護條例」將於7月15日和12月15日分兩個階段正式生效實施。當旅客遭遇航班延誤、起飛延遲或者取消時﹐航空公司必須按照此條例標準妥善處置受影響旅客﹐並給予補償或賠償。「條例」適用於所有在加拿大境內起降的航空公司航班。
丟失損壞行李最高賠2100元
在「條例」生效的第一階段即從7月15日起﹐航空公司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 由於航空公司可控制原因導致航班延誤﹐航空公司必須給予無法按計劃登機旅客經濟補償。補償標準﹕一名旅客被延誤6小時以內﹐最高可獲補償900元﹔延誤6至9小時﹐最高可獲補償1800元﹔延誤9小時以上﹐最高獲補償2400元。
* 航空公司必須及時、簡潔和清晰地告知旅客有關被拒絕辦理登機、航班延誤或取消的原因、應對方式﹐並盡可能每30分鐘提供信息更新﹐直到制訂出新的航班計劃。
* 對於登機後起飛延遲情況﹐如果延遲在3小時以上﹐航空公司應要求旅客下飛機﹐除非在3小時後的45分鐘內飛機可能恢復正常起飛﹐航空公司才能允許旅客留在機艙內。
* 在起飛延遲3小時內﹐航空公司必須為旅客提供常規服務﹐包括衛生間使用、飲食服務以及保持通風空調工作等。
* 對於旅客行李丟失或損壞﹐航空公司應做出賠償﹐最高賠償金為2100元。
* 允許乘客簽a樂器(musical instruments),可寄艙或當手提行李登機﹐航空公司應自行制訂有關規定﹐包括尺寸限制、機艙存放選項以及託運費用等。
第二階段12月15日起實施
在「條例」生效的第二階段即從12月15日起﹐航空公司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 新的航班延誤或取消補償方案生效﹕對於年運載旅客200萬人次的大型航空公司﹐每次航班延誤﹐時間在3至6小時﹐一名旅客獲補償400元﹔延誤6至9小時﹐獲補償700元﹔延誤9小時以上獲補償1000元。小型航空公司航班延誤﹐旅客可獲補償標準分別為﹕125元、250元和500元。
* 受影響旅客為獲得上述經濟補償﹐須遞交申請補償聲明給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有30天的支付期﹐如果拒絕補償應給旅客合理解釋。
* 受影響旅客可選擇獲得補償形式﹕現金、優惠券還是折扣消費。如果選擇非現金補償﹐價值不能高出補償現金﹐且不能設有效期。
* 航班延誤達2小時﹐航空公司必須提供充足合理的食物和飲用水以及免費Wi-Fi等﹔延誤3小時﹐航空公司必須幫助有要求旅客訂購下一班次﹐或者其他航空公司性價比高的航班。如果旅客要求取消飛行﹐且證明是航班延誤原因﹐比如錯過了商務會議等﹐航空公司應該返還購票款﹐並給予賠償﹐大型航空公司賠償400元﹐小型航空公司賠償125元。
* 5歲以下兒童訂票要求座椅緊鄰父母或監護人﹐航空公司不能收取額外訂票費用﹔5至11歲兒童訂票座椅必須與父母或監護人在同一排且不能隔開超過一個座椅以上。
恐襲天氣等導致延誤不適用
蓋諾還說﹐條例中所謂「航空公司可控制原因」包括over-booking(售票數量超過實際座位數導致旅客被拒登機)、飛機常規維修(scheduled maintenance)等情況﹐但是由於安全因素像恐怖襲擊、接到安全威脅﹐天氣原因以及自然災害等導致的航班延誤或取消不適用此條例。航空公司不能遵守此「條例」﹐每次將面臨2.5萬元罰款。
欲了解「條例」詳細信息﹐可登陸加拿大航空管理局(Canadian Transportation Agency)網站,網址是www.otc-cta.gc.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