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今次修例,焦點多放在《逃犯條例》的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修訂則較少人了解,但此部分修例通過後,香港可與中國其他部分,以個案形式處理司法互助請求,涵蓋範圍包括凍結以至沒收財產。自由黨黨魁鍾國斌向本報表示,過往政府對此部分解說甚少,在執行層面有多項疑問,若因當局蒐證而被凍結財產,營商或有麻煩。他稱原希望在法案委員會了解更多,但現時此路不通,冀大會審議期間可「一問一答」,或政府可另行安排場合,解答疑問。 稱逃犯例「拉人」 互助例「封艇」 今次修訂《刑事互助條例》,將會移除「不適用於中國其他部分」的地理限制;保安局回應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的提問,就《刑事互助條例》方面,提到條例範圍除了提供訊問證人、交出文件或物件的協助外,亦包括搜查或檢取證據、凍結沒收財產等協助(見表)。 鍾國斌昨向本報表示,若修訂《逃犯條例》是「拉人」,修訂《刑事互助條例》便是「封艇」,但後者較少人留意,政府亦鮮有提及此部分的程序。被問到若因當局蒐證而被凍結資產,營商會否有麻煩?鍾國斌稱「一定」,並舉例若有關的人面臨引渡,同時資產被凍結,可如何籌集申請司法覆核的訟費,「是否要找邦民(借貸)?」 鍾國斌並指出,因貪污等原因而被充公資產是國際慣例,但舉例若有關疑犯因犯罪而獲益2000萬元,其後來港買樓,市值升至1億元,當局應充公的金額又是多少? 盼政府解答執行疑問 雖然疑問不少,但鍾國斌相信中央不會在無理據下行使條例,憂慮並非很大,亦認為個案不會太多,然而香港政府如何執行卻無人知悉。因此,他認為在大會審議時應安排官員「一問一答」形式,或政府另行安排場合解答商界疑問。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過往曾向本報表示,今次《刑事互助條例》修例剔除地域限制,兩地亦須先簽訂協議,相信香港警方會按程序行事;但《逃犯條例》修訂後,被告或未能獲公平審訊,故認為《刑事互助條例》影響相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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