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門檻逾5年 胡漢清倡定罪者可申回港服刑
【明報專訊】由全國政協委員胡漢清任主任的基本法研究中心,昨日與保安局長李家超會面討論《逃犯條例》修訂。胡漢清會後見傳媒,表示支持修例,席間向李家超提出7項調整建議,包括要求移交逃犯一方只能由最高級別的原訟法庭或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將移交適用罪行範圍進一步收窄至刑期高於5年的罪行;以及被移交後遭定罪者,可申請回香港服刑。
晤李家超提7建議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胡漢清未有引述李家超對建議的回應,但稱感覺到對方重視保障人權。他指自己曾向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闡述建議,獲對方認同,上月曾在北京向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提及建議,惟他拒透露對方立場。
不認同港人港審
「道義上說不通」
胡漢清形容香港修例是「自動獻身」,將疑犯移交到外地,故應提供更多保障。他提出,在個案移交安排下,香港應由區域法院而非現行的裁判法院,負責有關審理移交申請的聆訊;同時建議在疑犯被警方拘捕後、在接受法庭聆訊前,可申請保釋候審。他亦認為政府考慮是否移交疑犯時,應顧及《人權法》下有關對被移交者的保障。
對於陳弘毅早前發文稱「港人港審」方案值得支持,胡漢清不表同意,認為要求外地不能審理香港的人,「在道義上是說不通」、「自把自為」,強調不應只考慮香港一方。
胡漢清認為,不應以政治有色眼鏡看修例或將修例魔鬼化;對於特區政府以台灣殺人案為由推動修例,但台方近期已表明修例後也或不會申請移交港人疑犯陳同佳,他說自己「不理(移交陳同佳)成不成事,先談制度」,政府如何推銷修例是政府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