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安省的租務法規基本上是向租客傾斜的﹐但據說也有一條幫助到房東﹐使得房東可以較為方便地結束租約﹐這條就是﹐如果並非大公司﹐房東可以宣布出租單位即將為自己或家庭成員所用﹐而請租客離開。
擁金百萬的華裔房東王科(Ke Wang音譯)﹐則將此一條規則用到極致。自從2011年以來﹐他和他母親一起﹐花費將近850萬元﹐在多倫多市區購買了5處房屋。這些房屋分別以長期和短期形式出租。王一度在Airbnb 上擁有26個短租單位。而他在一年時間內﹐宣布單位需要自己及母親所用﹐要4名租客搬走。
2017年2月15日﹐由王科控制的一間公司﹐出資320萬元﹐購買了一座擁有12個出租單位的鎮屋﹐地址是登打士東路396到400號。這個地方在雪邦街和國會街之間。
2位女士迪林(Andrea Dearing)和卡德(Manal Khader)分別在其中各自租住一個單位。
當年6月22日﹐王科向她們兩位發送了N12通知﹐說他和他母親張惠明(Hui Ming Zhang,音譯)需要住進她們現租的單位。她們為此向租務法庭提出申訴,相關聆訊於9月19日進行。
聆訊中卡德提出證據說﹐5月份時﹐也就是王科向她們提出N12 通知之前的一個月﹐他也向同鎮屋另外一個租客摩根(Eriyn Morgan)發出過一份類似通知﹐稱他母親需要入住。
對此﹐王科表示﹐雖然給摩根發出過N12通知﹐但他母親現在改變想法﹐要住到卡德的底層單位。
為什麼突然改變想法﹖他說﹐母親養的狗年紀大了﹐不宜上落樓。此外﹐他說﹐給摩根發的通知後來收回﹐她是自願簽署合約搬走的。
其實該鎮屋中還有其他空置的房間可以居住﹐被問及為何不能住到現在空茠漫迠﹛S他說:「我要和我媽住得更近。」
卡德是位社工﹐於2015年搬來多倫多﹐經常以短期合約工作﹐幫助難民適應加拿大的新生活。她覺得自己專業為弱勢群體聲張權利﹐應該也能有機會為自己爭得權利。可是沒能成功。租務庭判定她和迪林分別需要於2017年12月1日和11日1日之前搬出。
由於缺乏準備﹐卡德說﹐結果她無家可歸了6個星期。「我把自己的物品存到小型倉庫中﹐然後到朋友處度日。」
按照法規﹐房東如果以自住為名收回單位﹐但之後自己或家人並沒有入住。這是昧茖}心的做法﹐法庭是要懲罰的。卡德已經對此提出投訴﹐目前還沒有結果。
時間到了2018年1月5日﹐王科控制下的公司「思想家」(Thinkers Holding)﹐購買了鄰近上述鎮屋的一間價值90萬元的獨立屋﹐地址是登打士東路394號﹔一星期之後他以自己的名字購買了另外一間127萬元的獨立屋。
後一間房屋的地址是Berkeley 272號。房東將房子賣給王科時﹐要求他不要驅趕現有的2位租客。房東說﹐王當時發誓說﹐無意驅趕。但是房屋成交的一星期之後﹐王科就向租客發出N12通知﹐說他和母親需要搬進來了﹐後來其中一位租客買房搬走了。
王科買入的登打士東路394號﹐是一間群租屋。其中一位本地長大的女孩Jessica Qi﹐是佐治布朗學院的學生﹐租住一個單位。房東賣房時告訴她﹐新房東不會要她搬走。但是﹐王科買入物業之後不久﹐就給她發了N12通知。她也很快找到另外租住的地方。只是﹐她說﹐王科的通知說﹐他們母子要搬到她的單位中來﹐「我可從來沒有相信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