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保安局就「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水炮車)使用安排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到局方下半年會正式使用3輛水炮車,可噴水及催淚水劑,局方提出使用條件,包括評估人群有可能出現嚴重公眾騷亂並非法堵塞主幹道路,便可發射水炮。民權觀察認為警方交代不清,反問是否他日有遊行集會,而參加者坐在馬路上,警方就可開水炮。 民權觀察:坐馬路就開水炮? 保安局文件指有指引規範使用水炮車,只會在已經出現或可能出現嚴重公眾騷亂;或風險評估認為有可能有嚴重公眾騷亂,加上有嚴重傷亡、財產被大肆破壞、通過佔用主幹道擾亂或非法堵塞交通的其中一項,便可考慮用水炮車,使用前會發警告,只會針對暴力衝擊行為而非個別示威者,並由警務處助理處長(行動)授權調配有關車輛執行任務或處候命狀態。 保安局指出,水炮車長8米,闊2.55米,設有一個水箱和催淚溶液儲存裝置。車輛頂部有兩個噴水裝置,可選噴灑或水柱模式,亦可噴射催淚水劑。車輛另安裝數碼攝錄機,以拍攝外圍情G。 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稱,水炮比胡淑噴霧殺傷力大,外國曾有人遭水炮射盲及致命,但保安局既無交代水炮車的傷害性,亦沒公開全套使用守則。他特別關注警方提出使用的條件描述不清晰,包括市民佔據馬路,質疑只要警方評估有暴力風險便可開水炮,對示威者構成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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