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康文署建議修訂《遊樂場地規例》,針對轄下公園內的噪音滋擾,以「人」取代條例中「使用遊樂場地的人」,日後若任何人(包括管理員或附近居民)受噪音煩擾,都能作控方證人。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昨討論修例,議員關注如何界定噪音滋擾、執法人手和刑罰,康文署長李美嫦稱會在投訴多的公園增加執法人手,冀有紀律部隊背景的人員做保安員。 康署:修例未能管「給利市」打賞 民主黨鄺俊宇在會上關注如何界定噪音滋擾,「有人覺得是天籟之聲,有人覺得是噪音」,又指屯門公園、海心公園等是噪音黑點,問署方有否足夠人手檢控。民建聯劉國勳稱雖支持修例,但目前違例只被罰2000元及監禁14天,對其阻嚇力有保留,「(表演者)一日收利市(打賞)都不止千幾二千元……會否考慮遞進式(刑罰),即每犯一次再加重(刑罰)?」 康文署長李美嫦稱,執法時最客觀是量度噪音分貝,又會於修例後初期在特別多投訴的公園增加執法人手,「希望由較有經驗、甚至有紀律部隊背景的人員做保安。」她說,目前刑罰適用於一籃子情G,若針對公園噪音問題增加刑罰,須諮詢相關部門意見,惟考慮設黑名單,針對持續違規者。 她又稱,諮詢法律意見後,觀眾主動「給利市」的打賞方式不構成罪行,故修例後或未能作規限。 不公布未入則公園 「因不斷更新」 本報早前報道,康文署轄下多個公眾遊樂場地未按法例要求在土地註冊處存放圖則,部分暫停執法。李美嫦昨稱,超過一半圖則已完成存放,「有些棘手的(圖則)是基於歷史原因」。被問為何不作公布,她解釋是為免構成公眾混亂,因署方已不斷補放圖則,擔心公布資料不準確。署方昨回覆本報查詢時補充,由於尚未完成程序的場地名單不斷更新,暫時不擬公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