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碼﹕偏差行為
【明報專訊】凡是違背社會贊同,或是破壞社會或團體規則的行為,可稱為「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從心理學上解釋,某些人可能更容易違規,如成長過程遇過挫折、父母的教育方式不善等。
■相關新聞
◆(個、港)
「兼職男女友」淡化援交賣淫
近年有青年於網上社交平台「出租自己」,或以「PTGF/PTBF 兼職男女友」作招徠,部分表明可提供援交賣淫服務。香港遊樂場協會油尖旺區青少年外展社會工作隊註冊社工楊雅儀2018年4月表示,兼職男女友主要透過社交平台及手機交友程式聯絡,「PTGF/PTBF」的稱呼更淡化與援交或賣淫的關係,令部分青年誤以為只要交易不涉性服務便不屬援交。
楊雅儀說,曾接觸參與援交的青年,當中不乏來自富裕家庭,有人透露因生活寂寞及社交圈子狹窄等而當上「兼職戀人」,以為可掙錢及結識異性,但他們大多於交易中遇過被非禮、偷拍、暴力對待,甚至被要脅勒索。楊呼籲家長多與青少年溝通,留意子女的兼職或課餘網上活動,避免他們墮入法網。
◆(個、中)
港校園欺凌個案增
根據教育局2019年4月向立法會財委會提交的文件,2017/18學年有202宗學生涉校園欺凌個案,較2016/17學年124宗升63%。教育局稱留意到最近兩學年的校園欺凌個案中,涉及特殊教育需要(SEN)學生較以往多,將加強推動反欺凌及尊重別人的活動。
內地設整治校園欺凌文件
為整治校園欺凌問題,廣東省教育廳2018年11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文件,並於2018年12月生效,有效期3年。
文件將欺凌行徑分作三等,給他人起侮辱綽號、在社交媒體發表貶低或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等,屬於程度較輕微的一般欺凌;拳打腳踢、在社交媒體用圖像貶低或侮辱別人等,屬於程度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若學生經懲罰後再次恃強凌弱、多次強脫他人衣物、多次強索財物等,則屬於屢教不改或惡劣的嚴重欺凌。對屢教不改的欺凌者,文件指出校方須批評及懲戒有關學生,嚴重者或遭退學或開除學籍。
◆(個、港、衛)
港禁向未成年者賣酒
香港防癌會於2018年10月至11月以問卷調查訪問1019人,96%受訪者表示曾喝酒,當中69%稱在20歲或以下開始喝酒。調查顯示,40%受訪者認為愈年輕開始訓練酒量,身體愈能適應並減低喝酒致癌風險。香港防癌會癌症教育小組委員會主席廖敬賢指出這是謬誤,飲酒時間愈長、致癌風險愈高。廖又說,酒精會令血液中的雌激素水平升高,增加患乳癌風險,對年輕女性影響特別嚴重。
衛生署控煙酒辦公室於2018年11月30日開始執行《201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禁止任何人為營商目的,向18歲以下未成年者售賣和供應酒精飲品,如違法及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控煙酒辦公室發言人表示:「新法例旨在防止青少年接觸酒類,減少酒精相關危害。」
■延伸概念
自我形象(self-image)
社教化(socialisation)
從眾(conformity)
個 = 個人成長與人際關係
港 = 今日香港
中 = 現代中國
全 = 全球化
衛 = 公共衛生
能 = 能源科技與環境
[通通識 第58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