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判刑 4人收監
【明報專訊】2019年4月2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就2014年發動佔領中環運動的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8人的罪項判刑(見上表),其中戴耀廷和陳健民各被判監16個月,與各被判監8個月的黃浩銘和邵家臻即時入獄。朱耀明、鍾耀華和李永達因健康、年齡及對社會貢獻等理由,判監8至16個月但緩刑兩年,張秀賢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陳淑莊則因腦部有瘤要動手術,押後判刑。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4月9日就各人的控罪作出裁決,頒下268頁判辭,稱本案的示威和平,惟構成的阻礙並不合理,對社會造成廣泛傷害,又指即使香港社會接受「公民抗命」概念,法律上也不視為抗辯理由。
控方用刑罰較重、可入獄7年的普通法控罪檢控佔中9人,而非刑責較輕、最高只囚3個月的成文法控罪。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擔心,控方在政治性案件堅持用刑罰較重控罪會立下先例,長遠會製造寒蟬效應。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認為,佔中是「前所未有」的大型案件,控方採用普通法合理。
裁決引起國際廣泛關注,法新社形容判決「敲響自由萎縮的警號」,路透社形容為「中國管治城市自由受壓的一次指標裁決」。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表示,支持港府懲治佔中的策劃者,判決破壞香港自由的說法無任何基礎,亦不合理。
◆知識增益
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
公民抗命(或稱公民不服從)一般指公民認為現行法律或政策不合理、不公義,卻無法透過合法渠道令政府改變時,採取違法行動表達立場,以迫使當權者讓步的反抗形式。香港終審法院2018年在「雙學三子公民廣場案」中,採納當代政治哲學的重要著作《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作者John Rawls的說法:「公民抗命是指以公開、非暴力、盡責認真的政治行為,旨在改變政府法律或政策。」公民抗命多強調「和平」及「非暴力」,參與者自願承擔違法後果,如被拘捕和檢控,通過自我犧牲爭取更多支持,目標是達成社會公義,但過程可能危及他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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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通識 第58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