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記者翻查多份不同財務公司的貸款協議,除一般借貸條文外,均列明與借貸人物業有關,但還款方式則略有不同。有律師認為有關業主私人貸款會否涉違例加按,需視乎貸款協議條文的寫法。 律師:「處理賣樓收入」不違例 雖然財務公司強調向資助房屋業主提供的業主私人貸款並非按揭,但貸款協議均會列明借貸人的物業,當中又有條文限制物業出售及還款。記者翻查過不同財務公司的貸款協議,發現有關物業及還款的條文主要分兩種,一種會註明借貸人在還清貸款前不能出售或轉讓物業;另一種則會寫明,業主出售物業所得的款項,扣除向房署補地價及按揭或抵押後,將授權財務公司收取餘額,扣除債款後才會歸還業主。 律師謝天良解釋,要視乎貸款協議條文的寫法,才可判斷會否有機會違反房屋條例,「條文寫法是限制出售物業的話,就有機會屬『處理物業』,若涉及未補地價資助房屋的話,就可能違反房屋條例;寫法若是處理賣樓的錢,不是處理物業的話,有關條文只是列明一個還錢方案」。 中潤:條文談賣樓後權益 不涉業權 中潤金融集團行政總裁楊永生接受本報訪問時強調,該公司的貸款協議已經律師團隊研究,確定條文寫法不會牽涉物業業權,「是假設(業主)賣樓後,(我們)先有的權益。不能與土地物業的權益拉上關係,我們在業權上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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