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民主派日前建議可就修訂《逃犯條例》加入「日落條款」,只限於處理台灣殺人案。不過,身兼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Philip Dykes)昨日以個人身分回覆本報查詢表示,若台灣當局並未表達達成協議的意願,單為台灣個案修例,相信作用亦不大。 戴啟思接受傳媒訪問並建議,修例可加入新條文,賦權法院可以人權保障不足為由拒絕移交。他以英國做法為例,若法官認為引渡疑犯會違背公平審訊等受英國《人權法》保障的權利,必須下令釋放疑犯。他建議,香港法院可考慮申請移交方是否已簽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或參考人權組織等撰寫的報告再下決定。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將於本月29日就洗黑錢罪在港判刑,被問到屆時有否方法阻止離境,戴啟思引述《基本法》稱,香港居民有旅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保釋條件等法律暫時制止,可自由往返香港。 中小企倡門檻增至判囚7年 另外,代表69家不同行業、中小企業商會的「香港各界商會聯席會議」本月8日舉行會議大會,秘書長沈運龍表示,大部分成員會上認為立法有必要,但應只針對殺人放火、嚴重貪污等「大老虎」,而非不太嚴重的商業糾紛。聯席會議向保安局提交意見書,冀修例門檻提高至相等於在港可判囚7年或以上的嚴重罪行才適用,並認為法院應擔任更重要角色,冀能評估有關案情在香港的刑期,才決定是否移交。 聯席會議召集人陸地表示,會議上曾討論應否剔除更多經濟罪行,或設立追溯期,但討論後認為前者或牽涉灰色地帶,後者則憂慮罪犯或逃脫、無法處理台灣殺人案,故唯一條件是提高刑期門檻。 《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昨日首度開會,支持及反對團體均在立法會示威區請願。民陣等反對修例的團體約有30人到場,他們高叫「齊抗惡法」等口號;支持修例的「保衛香港運動」、「珍惜群組」有30多人到場示威,批評民主派議員放生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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