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掟磚沒縱火 暴動案被告准上訴刑期
【明報專訊】2016年農曆年初二凌晨旺角大衝突,當時24歲的男侍應因向警方掟磚被捕,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被判囚2年10個月。惟他認為原審的區域法院將量刑起點定為監禁5年,明顯過重,昨申請刑期上訴許可獲批,押後排期審訊。
被控縱火及暴動被告
量刑起點同為5年
代表上訴人鄧浩賢的大律師郭憬憲指出,上訴人當日只有掟磚,但沒牽涉縱火,量刑起點被定為監禁5年。惟另一宗同涉旺角衝突案,涉案被告楊家倫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和一項縱火罪成,量刑起點同為5年,認為上訴人的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律政司一方則表示,申請人當日行為雖不涉縱火,但群眾當晚在該路段的作為,導致29名警員受傷,其中一警員更獲批近1年病假,又形容當時群眾數目遠超警方,申請人當時是站在前線和掟磚,反映他是積極參與,籲法庭考慮申請人當時正與其他人共同以暴力對抗警方,勿獨立考慮其行為。
律政司籲法官考慮集體行為
律政司又表示,原審法官在考慮判刑時,已基於申請人患過度活躍症,「慷慨地」減刑半年,認為申請人最終被判囚2年10個月的刑期沒過重。
上訴庭署理首席法官麥機智聽畢雙方陳辭後表示,楊家倫案的案情比本案嚴重,認為本案刑期有可爭辯之處,最終批准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113/18】